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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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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以強制參保為原則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P>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是: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必須參加勞動保障,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市個體經濟組織的業主及其職工也應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P>2、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繳納。雇主的貢獻率應控制在雇員工資總額的6%左右。在職職工的繳費率一般為工資收入的2%。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具體繳費比例由各統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隨著經濟發展,用人單位和職工繳費率可作相應調整。用人單位繳費水平按照當地工資總額的6%左右確定。目前,用人單位繳費率全國平均為7.43%,最低的為3%,較高的如上海、北京分別達到10%和9%,個人繳費全國平均為2%。

下月起《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開始實施

日前從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得知,下個月《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將正式實施,退休人員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由現行的10年調整為15年。據悉,《條例》體現“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即《條例》實施之前已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最低繳費年限仍按原規定10年執行,《條例》實施后首次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最低繳費年限調整為15年。因此在2013年最后幾天,醫保部門預計將有大量市民前往辦理醫保手續,并已做好預案措施。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通過整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實現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基金統籌。人社局副局長陳敏坦言,這項立法是超前的,具體操作系統還需要逐步跟進,具體實施細則將在明年10月之前出臺。關于部分公眾擔憂的基金缺口問題,陳敏回應稱:“目前廣州已經進入老年社會,65歲以上的人口以每年4%的速度增長,他們一次性繳納的過渡金已經見底,下一步靠在職人口的繳費。醫保基金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沒有問題,但不能說沒有憂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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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網上立法聽證會小結

自11月28日起至今,為期七天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網上立法聽證會今晚十二時落下帷幕。本次聽證會全程舉行,共分為陳述人陳述、聽證人提問、陳述人辯論、陳述人最后陳述和主辦方小結五個環節。
聽證事項共三項,包括一、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是否都應當強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如果部分人拒絕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應當如何處理?二、職工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年限應規定為多少年較為合理?三、如何加強對社會醫療保險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辯論議題共兩項,包括一、規定所有居民都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是否合理、可行?二、規定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分別建賬,統籌使用,統一核算是否合理?18位聽證陳述人圍繞聽證事項和辯論議題在大洋網上進行了深入的討論和激烈的辯論;56位聽證人在網上關注聽證會進程,有的還就其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詢問;廣大網友也積極參與,建言獻策;各大媒體高度關注,對本次立法聽證會作了連續、詳盡的報道。
回顧從征集聽證陳述人到聽證會結束這近一個月的時間,短暫而難忘。
為更廣泛地聽取和收集民意,積極回應公民參與熱情,聽證會主辦方將聽證陳述人由原定的16名調整為18名,并力求使陳述人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他們有居民、村民,有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醫療保險專業委員會負責人、醫生、藥店管理者、律師、教師、公司職員、在校大學生,還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法律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工作者等。
在這七天時間里,18位聽證陳述人積極履行職責,圍繞聽證事項認真進行陳述、回答聽證人提問和積極參與辯論、與網友進行互動,觀點鮮明,論據詳實,充分表達了各自的觀點,在聽證會這個平臺上充分展示了自己的智慧和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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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大代表視察市醫療保險條例立法情況

11月20日上午,在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力帶領下,市人大法制專業代表小組針對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立法情況以暗訪的形式進行視察。市人大代表分成兩個小組,分別來到四家定點醫院以及兩家定點藥店,根據調查問卷隨機訪問醫生、護士、患者的意見和建議,受訪者積極回應并與代表們充分互動。
下午,視察組人員在人大機關聽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有關情況的匯報。市人社局鄭玉華巡視員對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現行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通過立法解決的重點問題以及建議等方面作了匯報。代表們結合上午暗訪情況展開熱烈討論,市人社局對相關問題積極予以回應。
李力副主任對醫保條例的立法工作提出幾點要求,一是立法部門要吃透制度,全面掌握國家、省的相關政策和法律規定;二是繼續針對不同利益群體征求意見,以求充分考慮社會各階層訴求;三是政府主管部門要全程跟進立法,重大問題及時匯報溝通;四是借助媒體平臺,擴大宣傳力度讓市民正確理解相關制度,吸引廣大市民對醫保條例的關注和參與,以期立法質量更高,制度設計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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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下發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條例

(1995年2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7月1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公布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海南經濟特區城鎮下列人員:(一)企業的從業人員;(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和從業人員;(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中無軍籍的從業人員;(四)個體經濟組織的從業人員。
離休、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從業人員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
與社會共濟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共濟帳戶)支付相結合的制度。
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于個人。共濟帳戶的所有權屬于參加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
第四條醫療保險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第五條醫療保險由人民政府強制實施,統一管理。
第二章醫療保險費征繳
第六條醫療保險費費率為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的11%,其中用人單位繳納10%從業人員本人繳納1%.個體經營者按本人月收入的11%繳納醫療保險費。
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受雇人員,其醫療保險費的10%由雇主繳納,1%由雇員本人繳納。
繳費工資總額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第七條計算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不得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
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低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60%的,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八條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九條從業人員離休、退休后的第一個月起,本人和用人單位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條醫療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于每月15日前繳納。從業人員本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障機構委托用人單位開戶銀行代扣或者由用人單位直接向社會保障機構繳納。
個體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費可以由社會保障機構委托有關管理機構代為征繳。
參加醫療保險時,用人單位必須一次性預繳一個月的醫療保險費,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記入從業人員的個人帳戶,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障機構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比例,記入其個人帳戶,年度結算。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無能力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經書面申請,社會保障機構審查批準后可以緩繳。緩繳期為三個月。緩繳期滿后應當如數補繳醫療保險費及利息。緩繳期內,免繳滯納金。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企業列入管理費用,個體經濟組織列入成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從行政事業經費中列支。
用人單位不得以為從業人員繳納醫療保險費為由而降低其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本條例施行后30日內、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的30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障機構辦理醫療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后的30日內,必須向社會保障機構辦理醫療保險手續。
第十四條醫療保險實行年檢制度。凡未經社會保障機構辦理醫療保險年檢合格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合格手續。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時,應當持有由社會保障機構出具的醫療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利息。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轉讓時,由合并、分立、受讓的單位負擔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及利息。
第十六條本條例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渠道解決。
第十七條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助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持發展醫療保險事業。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醫療費用開支善狀況,對醫療保險費率進行調整,并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個人帳戶分別不同年齡段,按本人繳費工資總額的下列比例記入:40歲以下的按4%記入;41歲至50歲的,按5%記入;51歲以上的,按6%記入。
退休人員的個人帳戶按本人養老金總額8%記入。
第二十條醫療保險基金的扣除記入個人帳戶的基金和按規定提取管理費后,記入共濟帳戶。
共濟帳戶用于:(一)離休人員的醫療費;(二)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按本條例規定應當由共濟帳戶支付的醫療費;(三)特殊困難人員的醫療補助。
第二十一條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惟繼承。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其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增加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三條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障機構統一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離休人員的醫療費,按上年度離休人員人均實際醫療費支出金額建立專戶,實行單列。不足支付時,由財政負擔。
第二十五條社會保障機構有權核查個人帳戶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退休應當予以配合。
從業人員、離退休人員有權查詢醫療保險有關情況,社會保障機構和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從業人員遷離本經濟特區時,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退還本人,有本經濟特區內流動時,個人帳戶資金余額應當轉移到遷入地區社會保障機構。記入共濟帳戶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也不轉移。
第二十七條從業人員失業期間,由失業保險機構補助的醫療費應當記入個人帳戶管理。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凡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或者緩繳期滿仍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暫停享受共濟帳戶支付醫療保險費的待遇。
第三十條住院或者緊急搶救醫治屬于病種目錄所列疾病的從業人員、退休人員(以下簡稱住院或者緊急搶救醫治的人員)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從業人員醫療費在所有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二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以下部分,退休人員醫療費在退休時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一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以下部分,由本人支付。
(二)從業人員、退休人員一次性醫療費超過本條第(一)項所列數額以上部分,分段按不同比例計算,由本人和共濟帳戶分別支付:從超過數額起點至十個月社會平均工資的,從業人員支付15%、共濟帳戶支付85%,退休人員支付7.5%、共濟帳戶支付92.5%;超過十個月至二十個月社會平均工資,從業人員支付9%/共濟帳戶支付91%,退休人員支付4.5%、共濟帳戶支付95.5%;超過二十個月社會平均工資的,從業人員支付5%、共濟帳戶支付95%,退休人員支付2.5%,共濟帳戶支付97.5%.(三)按照本條第(二)項自付醫療費,從業人員超過三個月社會平均工資以上部分,退休人員超過一個半月社會平均工資以上部分,本人不再負擔。
(四)從業人員、退休人員當年再次住院或者緊急搶救醫治屬于病種目錄所列的疾病時,個人不再負擔本條第(一)項所列醫療費。
本條例實施的第一年度,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按照本條第(一)項中本人應當支付的醫療費減少50%;本條例實施第二年度,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按照本條第(一)項本人應支付的醫療費減少30%;本條例實施第三年度起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住院或者緊急搶救醫治人員進行X線電子計算機體層攝影(CT)、發射計算機斷層儀(ECT)、彩色B超、核磁共振成像(MRI)等高新技術特殊檢查,單項檢查費在100元以上的,其檢查費用本人支付20%.前款人員安裝國產普及型人工器官、心臟起博器,進行震波碎石、血液透析等,以及施行器官移植和醫療單項費用,個人支付20%.前款人員使用符合醫療保險醫療藥品范圍的國產或者進口貴重藥品,最小制劑規格(支、片、丸、粒、包、克、瓶等)單價100元以上的,個人單項支付藥費20%.第三十二條住院或者緊急搶救醫治的人員,住院醫療床位費單獨核算,符合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及價格規定和療程標準的,從業人員支付20%,退休人員支付10%.第三十三條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共濟帳戶支付。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撥專款解決。
第三十四條除由共濟帳戶支付的醫療費外,其他醫療費均由個人帳戶支付,超支自理。
第三十五條參加醫療保險的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因自負醫療費而影響基本生活的,可以向社會保障機構申請特殊困難醫療補助。
第三十六條離休人員不設立個人帳戶,其醫療費用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依照《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不滿十年的退休人員,不享受本條例規

《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今早送審議

職工醫保此前可享退休醫保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是10年。今天上午,《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草案)》送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草案稿明確表示,廣州職工醫保繳費擬延長至15年;在職職工在工作期間,需要一直繳費至退休;外來工及其子女,可享受與廣州本地職工及其子女同等的醫保待遇。改變1繳費直至退休至少繳滿15年草案稿第十六條是較過去規定修改最大的一條。這條規定,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參保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該條規定首次提出了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都要繳費的概念。此前職工醫保可以繳費10年,即停止繳費。等到退休后可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同時,職工退休要享受醫保待遇,需要按規定繳費年限為15年,比原先規定繳費年限延長了5年。
對于為何如此修改,條例修改部門表示,目前,我市社會醫療保險分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至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時間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費,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這個“規定繳費年限”,就是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必須達到的最低繳費年限。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則是繳費一年,享受待遇一年,不存在計算繳費年限的問題。市人大財經委表示,自我市2001年開始啟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至今已經11年,并且這次職工社會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調整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即就業人員只要按照規定參保繳費的,當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累計繳費時間一般都會超過15年。在草案稿實施后才首次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并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5年的,就需要按照規定繼續參保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同時,十六條規定明確表示,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其參保繳費時間不計作繳費年限。這條規定的出臺,堵死了城鄉居民醫保和城鎮職工醫保相互折算的道路,意味著此后兩個醫保制度無法互換。同時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即使一百歲沒有勞動能力,還是需要繳費才能享受醫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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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獲批

備受關注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23日經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退休職工享受廣州職工醫保待遇前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從以往的10年延長到了最少15年,但在該條例實施前已經參加職工醫保的人員,其繳費年限維持10年不變。
廣州一直要求持續參保至退休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保處處長張學文表示, 職工醫保是強制參種,對企業進行強制的同時,對在職職工同時強制,廣州一直要求在職職工持續參保至退休前。
根據條例的規定,在新的條例實施后首次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15年且在廣州累計繳費滿10年的,可以不再繳費,并享受相應的職保待遇。而累計繳費未滿15年的,繼續參保繳費滿15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10年后,方可不再繳費,并享受相應的職保待遇。對于條例實施前已參加廣州職工醫保的職工,則只需累計繳費滿10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10年,退休后可以不再繳費,并享受相應的職保待遇。
有望以大病醫保方式突破報銷上限為鼓勵、引導城鄉居民持續、不間斷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條例第21條明確,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參保人員持續繳費的年限,采用提高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額等方式,分梯次適度提高其社會醫療待遇。據悉,廣東省目前已經下文要求各地在居民醫保基金有結余且同時不增加參保人繳費費用的前提下,對罹患重病的居民醫保參保人給予大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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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3年4月24日通過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放心保)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于2013年7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8月23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的決定 (2013年7月31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醫療保險關系,維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醫療保險的參保、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參保人員基本醫療需求相適應、資金來源多渠道、待遇水平多層次、城鄉一體化、可持續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分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按照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劃分不同的檔次。 第四條 本市建立、完善包括大病醫療保險在內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滿足參保人員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并逐步加大對社會醫療保險事業的投入,提高參保人員的社會醫療保障水平。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擴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網點的覆蓋面,建立功能完善、運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會醫療保險信息系統。 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稅務、教育、科技和信息化、公安、物價、食品藥品、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 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支付、咨詢等日常服務和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等工作。 本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各類學校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辦理本轄區城鄉居民、在校學生社會醫療保險的有關事務。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社會醫療保險知識的宣傳,提高全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積極性,逐步實現社會醫療保險全覆蓋。 本市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配合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醫療保險的公益宣傳。 第十條 本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下設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療衛生專家、社會保險專家和參保人員、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的代表組成,運作經費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擬訂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政策、規章時,應當征求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的意見,采納其提出的合理意見。 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有權對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等單位執行社會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并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第二章 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本市職工應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其他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退休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累計達到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年限的,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規定年限的,可以在繳費至規定年限后,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未繳費至規定年限,但是具有本市戶籍的,可以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 下列人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一)本市各類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具有本市戶籍的學齡前兒童、靈活就業人員、非從業人員、農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 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比例共同分擔。 前款規定的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范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家和省關于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 (二)本市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及急救、搶救期間所需藥品范圍的規定; (三)社會醫療保險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參加本統籌地區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也不得同時參加本統籌地區和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醫療保險。 第十五條 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從繳費次月開始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建立的個人賬戶,其資金來源包括: (一)按照規定的比例劃入個人賬戶的社會醫療保險費; (二)個人賬戶存儲額的利息; (三)其他依法納入個人賬戶的資金。 第十七條 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可以使用個人賬戶的資金支付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的下列費用: (一)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二)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預防接種和體檢的費用; (三)在本市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的費用; (四)個人需補交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用; (五)其他符合國家、省、本市規定的醫藥費用。 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本市社會醫療保險關系存續期間,不得提取個人賬戶的資金,不得用于支付前款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十八條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移轉。在本市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離開本市到其他統籌地區就業的,可以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內的余額轉移至就業所在地的社會醫療保險賬戶。 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死亡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個人賬戶余額交付給其繼承人。 第十九條 在職職工應當按規定參保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 本條例實施后首次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的,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未滿十五年的,繼續參保繳費滿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后,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本條例實施前已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職工,累計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滿十年且在本市累計繳費滿十年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不再繳納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比例補貼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但不建立個人賬戶。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在規定的繳費時段內按保險年度繳納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費,享受已繳費年度的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因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的繳費時段內參保繳費的人員,在按保險年度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后,從繳費次月開始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之前發生的有關醫療費用由其本人承擔。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參保人員繳費的具體時間,并提醒參保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繳費。 第二十一條 鼓勵本市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按年度持續參保繳費。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參保人員持續繳費的年限,采用提高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或者最高支付限額等方式,分梯次適度提高其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 鼓勵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就診。 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參保人員在定點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支付比例,應當高于在其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支付比例。 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醫療服務水平,依法擴大其配備藥品、醫療服務設施的范圍。 第二十三條 市社會保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參保人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種類、檔次、病種、就醫的醫療機構等級和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等情況,適時提出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年(月)度最高支付限額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前款規定的調整方案在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征求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的意見,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并通過本市主要媒體向社會公示,說明調整理由和依據,公示期不少于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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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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