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由哪幾個部分構成?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七條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人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費應由誰來繳納?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工傷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按時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工傷保險費費率如何確定?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八條規定,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目前張家口市行業費率按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批轉張家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張家口市財政局《關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執行,一類行業0.5%,二類行業1.2%,三類行業3%執行。
建筑施工企業也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價款和《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招標中標通知書》中中標價×20%作為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1.5%的費率一次性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如何確定?
答:張家口市人民政府批轉張家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張家口市財政局《關于工傷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單位人均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無法核定工資總額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職工本人工資之和為繳費基數。
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記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本人工資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算,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省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