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的來源有四方面,在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職工患職業病的待遇處理辦法具體內容請見下文。
一、工傷保險基金的來源有哪些
1、企業繳納的保險費。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2、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3、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差別費率,并每5年調整一次。
二、職業病的待遇是什么
根據國務院和勞動部、衛生部、人事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有關文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待遇主要有:
1、職工患矽肺病的待遇
有關部門應該在生活上給予矽肺病人一定照顧。對于調做輕便工作的,不要降低他們原來的標準工資。對于脫產休的,在一年內,由企業行政按原標準工資發給;一年后,按原標準工資的90%發給生活補助費,其費用由企業行政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內開支。果有些矽肺病人自愿還鄉休養,也允許回去。對于一期矽肺病人,可以按標準工資的60%發給長期生活補助費,二、三期矽肺病人,可以按90%發原來享受保健待遇的矽肺病人,如果另行分配了其他工作,仍應享受保健遇,其費用由企業行政支付;如果回家休養,商業部門應當按原來的保健準供應副食品,其費用由本人自付。
2、臨時工患矽肺病的待遇
在未有統一規定以前可暫按:凡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臨時工,確診在這一段工作期間患矽肺時,其待遇可與長期工同樣處理。
3、矽肺病職工調動工作后的待遇
患矽肺病的職工被調到其他工作崗位或事業單位或國家機關工作時,不應降低他們原來的標準工資,其保健待遇應由調人單位繼續供給。
4、患煤、硅混合塵肺職工的待遇
對于患煤、硅混合塵肺病的職工的生活待遇,可以按照患矽肺病職工的生活待遇辦理。
5、患二、三期煤肺病的職工自愿還鄉休養的待遇
對于患二、三期煤肺病的工人及患一期煤肺病結合肺結核病或者代償機能屬于乙、丙兩類的工人,在休養一年后,經醫生診斷需要繼續休養而本人自愿還鄉休養的,經過企業行政領導批準還鄉休養以后,可以按照本人原標準工資的75%發給長期生活補助費。
6、炭黑塵肺、電焊混合塵肺和滑石肺的待遇
鑒于對炭黑塵肺、電焊混合塵肺和滑石肺及其他混合塵肺病對人的危害,有關部門正在研究。目前對患有這些病的職工的退休待遇尚難作出統一規定,各企業可以根據其喪失勞動能力的具體情況,在一般低于患矽肺病職工的退休待遇標準原則下酌情處理。
7、職業病職工調動工作的待遇處理
患有職業病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告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職工到新單位后,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按有關規定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失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或由機構負責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