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的設立是為了解決勞動者因工傷殘的經濟補償問題,它對于受害者及家屬具有非常積極的作用。而我國對于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是有一定的規定的。那么,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主要有哪些呢?
一、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主要有哪些
工傷保險基金遵循“統籌共濟”“大數法則”的原則,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廣泛籌集資金,解決勞動者因工傷殘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遺屬的經濟補償問題。
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構通過各種方式征集的,用于工傷保險事業開支的專項基金。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組成部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是以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原則為依據的,即通過廣泛籌集基金,實現人員、單位、地區之間調劑使用。這樣,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能夠按時足額發放各種待遇。
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的總體來說,各項保險費來源于社會。基金是勞動者個人、用人單位和國家政府三方面負擔的,這是由社會保險的性質和特征決定的。但是工傷保險基金的負擔方式也有例外,一般情況,是政府和企事業單位共同負擔或者全部是由企事業單位負擔,被保險人不承擔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是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為減輕被保險人的經濟負擔,擴大社會保險范圍而采取的一種方式。所以,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已經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并且采取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或全部由企事業單位負擔的方式。用人單位必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一定工傷保險費。但是勞動者個人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二、工傷基金保險的特點
一是強制性。
即工傷保險費是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征收的一種社會保險費。具有繳費義務的單位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共濟性。
即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后,不管該單位是否發生工傷,發生多大程度和范圍的工傷,都應按照法律的規定由基金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繳費單位不能因為沒有發生工傷,沒花費工傷保險基金而要求返還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不應因單位發生的工傷多、支付的基金數額大而要求該單位追加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只能在確定用人單位下一輪費率時適當考慮其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情況。
三是固定性。
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工傷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費率的基本原則。在征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工傷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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