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農民工能否參加失業保險
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村居民,即農民工。關于農民工失業保險問題,《失業保險條例》采取了區別對待的做法,該條例第21條規定:“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這里沒有規定農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鎮職工一樣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但是實踐的做法是作為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可以選擇以農民工的身份參加失業保險,此種情形下,個人無須繳納費用,失業后,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另一種是選擇和城鎮職工一樣參加失業保險,此種情形下,個人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失業后,可以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但是實際上,農村居民與城鎮職工沒有身份差別,應當與城鎮職工一樣參加社會保險,納人與職工相關聯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中。因此,《社會保險法》第95條對此明確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這意味著,法律對農民工和其他企業、單位的職工不再區別對待,而是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