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成“社會穩定器”
失業后失去生活來源怎么辦?如果您參加了失業保險就不必擔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以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可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可見失業保險已成“社會穩定器”。
一、什么是失業保險?
答: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資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哪些人員可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符合下列條件的,可從失業保險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三、失業人員該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答: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四、失業人員最長可領取多長時間的失業保險金?
答: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五、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答: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六、領取失業保險期間死亡怎么辦?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七、哪些情形將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八、失業保險是否可轉移?
答: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