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失業人員及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根據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本申領程序。
一、根據陜西省《失業保險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并有求職要求的。
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或除名的。
二、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重新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1、應征服兵役的;
2、從事有報酬工作的;
3、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勞動教養的。
三、參保企業申報審批程序:
參保企業(單位)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起7日內,將失業職工檔案等資料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辦理接收手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確認其是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并由企業通知本人按期辦理申領手續,由于單位過失致使失業人員無法辦理失業登記的,其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期限支付。單位和職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由于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在職工失業后計算失業保險待遇時,按中斷繳費每滿一年,核減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
四、失業人員本人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程序:
1、職工失業后,應在單位出具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之日起60日內,本人到失業保險關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自辦理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失業保險待遇。
2、失業保險金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75%計發。
3、失業人員須本人持以下材料辦理申領手續。
①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②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③本人近期免冠1寸、2寸照片各一張。
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
六、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涂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