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呂先生的愛人馬上就要分娩了,他認真讀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4]7號),但對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的概念仍然不是很明確,很想知道這兩者怎樣理解。
政策解釋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4]7號)文件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企業按原渠道、原標準發放。
《關于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同城化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4]4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得重復享受。更多資訊盡在太平洋保險在線商城,太平洋保險在線商城(www.yzryyl.com)期待您的光臨。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
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
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據相關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組成:
一、產假工資的組成:基本工資+其他(由各單位決定),報銷生育費用
二、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津貼:社保繳費數*享受月數
2.生育的醫療費用:產前檢查、生產費用
3.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4.一次性營養補助費:上年度本地區社會平圴工資的2%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的生育津貼按照什么標準支付呢?
按照2012年4月28日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具體支付辦法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低于勞動者產前工資的,單位是否應當補足?
對于此問題,目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地基本上都出臺了相應的規定,普遍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產前工資補足。例如,《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兼得嗎?兩者是否一樣呢?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一樣嗎?
一般來說,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相當于產假期間工資的性質。這就意味著,生育女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生育女工如果沒有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仍由所在單位發放產假工資。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 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生育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據相關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貼是撥付給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的,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兼得。
既然二者不可兼得,那么如何選擇呢?
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的。因此,部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繳費基數往往會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造成生育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到的生育津貼低于提供正常勞動后所獲得的月工資。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職工依照法律規定休產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生育津貼低于月工資,實際上侵害了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某些地區規定了生育女職工在工資和生育津貼二者之間,享受數額較高的待遇,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單位應補足差額。
所以,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實際領到的款項比應該支付的工資低,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差額。 例如: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5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近期,呂先生的愛人馬上就要分娩了,他認真讀了《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4]7號),但對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的概念仍然不是很明確,很想知道這兩者怎樣理解。
政策解釋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桂人社發[2014]7號)文件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由企業按原渠道、原標準發放。
《關于實施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醫療生育保險政策同城化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2014]45號)文件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得重復享受。更多資訊盡在太平洋保險在線商城,太平洋保險在線商城(www.yzryyl.com)期待您的光臨。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
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
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根據相關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組成:
一、產假工資的組成:基本工資+其他(由各單位決定),報銷生育費用
二、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津貼:社保繳費數*享受月數
2.生育的醫療費用:產前檢查、生產費用
3.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4.一次性營養補助費:上年度本地區社會平圴工資的2%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費用
勞動者的生育津貼按照什么標準支付呢?
按照2012年4月28日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具體支付辦法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2、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育津貼低于勞動者產前工資的,單位是否應當補足?
對于此問題,目前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各地基本上都出臺了相應的規定,普遍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產前工資補足。例如,《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可以兼得嗎?兩者是否一樣呢?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一樣嗎?
一般來說,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表面上看是一回事,生育女工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相當于產假期間工資的性質。這就意味著,生育女工在領取生育津貼期限內,其所在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超過生育津貼發放時間的產假,產假工資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發放。生育女工如果沒有達到領取生育津貼條件的,仍由所在單位發放產假工資。
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 支付生育津貼的主體是生育經辦機構,支付工資的主體是企業,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據相關規定,社保機構按規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貼是撥付給用人單位而非勞動者的,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不可兼得。
既然二者不可兼得,那么如何選擇呢?
由于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是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的。因此,部分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繳費基數往往會低于女職工本人工資,造成生育女職工在產假期間領到的生育津貼低于提供正常勞動后所獲得的月工資。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職工依照法律規定休產假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如果生育津貼低于月工資,實際上侵害了生育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因此,某些地區規定了生育女職工在工資和生育津貼二者之間,享受數額較高的待遇,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單位應補足差額。
所以,如果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實際領到的款項比應該支付的工資低,可以要求單位補足差額。 例如: 《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15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