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職工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職工失業后,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進行失業登記后,只要具備下列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納義務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此外,南京失業保險金是根據你繳納時間長短計算:
南京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和8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最多不超過24個月)。
成都的失業保險費是多少?收到它的最長時間是多久?失業保險費發放標準為失業人員原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目前,我市的標準是每人每月595元,每人每月546元。失業保險金的最高支付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費的月標準是多少?它能持續多久?
答:失業保險繳費標準按失業人員原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目前,我市的標準是每人每月595元(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高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都江堰市、雙流縣、郫縣)和每人每月546元(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新津縣)。
2011年7月1日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城鎮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基本醫療保險費為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80%。按照《成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第154號令)規定的繳費率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個人不繳費。為失業人員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與失業保險金同步享受、同步中止和同步停止。
2013年福州失業保險金有多少?
根據《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資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閩政[2012]39號)精神,自2012年8月1日起,福州市失業保險待遇與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做聯動調整。調整后各檔次失業金計發標準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10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20年以上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領取失業金人員的每月基本醫療保險費208.63元隨失業金同時發放。
調整后,福州市領取失業金人員失業保險待遇(含基本醫療保險費)標準將達859.63元。
如果失業了,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況,可以使用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和求職證明以及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失業保險金從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十堰市勞動部門按月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
按照規定,目前,十堰市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后發給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市城區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十堰城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即每月525元。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報銷30% 50%的醫療診治費,報銷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培訓和介紹等項服務,參加職業培訓合格和接受職業介紹的,審核有效證件后發給職業培訓補貼費和職業介紹補貼費,職業培訓補貼費和職業介紹補貼費分別不得超過本人領取的3個月和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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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后發給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如果失業了,同時具備以下三種情況,可以使用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和求職證明以及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失業保險金從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十堰市勞動部門按月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為24個月按照規定,目前,十堰市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的,失業后發給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市城區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十堰城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即每月525元。
因病住院的,可以按規定申請報銷30%—50%的醫療診治費,報銷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當接受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培訓和介紹等項服務,參加職業培訓合格和接受職業介紹的,審核有效證件后發給職業培訓補貼費和職業介紹補貼費,職業培訓補貼費和職業介紹補貼費分別不得超過本人領取的3個月和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長沙市失業金標準全面提高,城區失業人員的月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112元,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等三縣(市)失業人員的月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000元。
據悉,這是自2003年以來,長沙第12次上調失業保險金標準。長沙失業保險金申領及發放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市、縣(市)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的名單應由用人單位或本人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失業人員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備案。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復印件;(二)失業人員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和停發工資日期的證明;(三)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開出的《就業與失業登記證》或反映其就業、失業狀態的證明;(四)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或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出具的求職登記證明;(五)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四張;(六)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市本級失業人員在金申領手續時,應及時在市經辦機構進行 人臉識別 建模,同時將已編號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原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工作)關系的證明交區經辦機構備案,由區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領取證》上加蓋公章,《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方能生效。
失業人員在辦妥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其人事檔案從原用人單位轉到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日常管理工作由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負責。在職人員因被判刑收監執行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工作)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之日起六十日內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刑滿、假釋后未重新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但不滿二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四個月;以后每增加一年繳費年限,增發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足額繳費一年以上且再次解除勞動關系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解除勞動關系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市本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由本人每月七至十四日(工作日)內持《失業保險金領取證》到本市任一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申領,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新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在辦妥申領手續后,于次月二十七日(遇節假日順延)在登記失業時所填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本人居民身份證領取存折,于每月二十七日后到指定銀行所屬儲蓄網點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個月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停發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但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保留。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申領及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經辦機構在同級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城鎮繳費手續,并為其參加當地的互助。失業人員從參加城鎮職工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率為10%,按月繳費。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與大病醫療互助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失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與大病醫療互助費。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可以領取生育補助金。其中,順產按三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補助;難產按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補助。符合生育補助金申領條件的女性失業人員可攜帶《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劃生育證》、住院醫藥費發票、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出院記錄或接生記錄卡和本人申請等相關資料到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街道(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站(服務中心)辦理生育補助金申領手續。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同時符合領取喪葬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違法犯罪、打架斗毆、自殺、酗酒、吸毒、交通事故而致死亡的,不得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根據《湖南省實施〈殯葬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號)規定,職工死亡后按規定應當火葬但未實行火葬的,其遺屬不得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補助。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技能培訓。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可以全免職業介紹費二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在經辦機構審核后,可全免考務費、學雜費一次。參加其他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的失業人員,應先到經辦機構填報《長沙市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申報表》,經批準后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在培訓結業后的次月十五日前可憑《長沙市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申報表》、《失業保險金領取證》、有效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和有效票據到所屬的經辦機構申請職業技能培訓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二倍。以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發放在經辦機構審核后,計入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本人賬戶,由銀行代發。
失業人員能領取多少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發2個月失業保險金;滿2年發4個月失業保險金;滿3年發8個月失業保險金;滿4年發12個月失業保險金;滿5年發14個月失業保險金;滿6年發15個月失業保險金;滿7年發16個月失業保險金;滿8年發17個月失業保險金;滿9年發18個月失業保險金;滿10年或10年以上發24個月失業保險金。
農牧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的,一次性發給本人2個月生活補助費;連續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生活補助費標準按統籌地區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領取生活補助費的農牧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待遇。
夫妻雙方同時失業的每人每月增發8%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滿10年,并且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大齡失業人員,在普通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發20%的失業保險金。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我們都知道一般公司都會給員工購買五險一金,失業保險金是職工失業以后在滿足領取失業保險的情形下領取的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的金額是相對確定的,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關于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方法也是確定的。那么失業保險金有多少?失業保險金怎樣算的?
一、失業保險金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數=所在地類區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的月份數
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發布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而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又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下面來分別說明。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失業保險金的申請條件如下: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等條件。
勞動者符合申請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