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工作的過程中,會發生一些意外導致我們失業。對于失業的人群來講,失去了主要的經濟來源,加重了家庭負擔,政府為了減少這種負擔,強制實行了失業保險政策。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什么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二、內蒙古失業保險領取政策
領取失業金條件如下: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領取失業金流程如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領取失業金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攜帶本人身份證;
2、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3、失業保險金繳納手冊,繳費證明和1張1英寸近照。
綜上,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內容!失業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制度,但是在不同的地方,有些內容會有一些不同,大家一定要按照當地的失業保險政策做出決策。
失業保險金的申領,是有一定的法定程序以及法定條件的。且在員工失業后,提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也有農村戶口以及城鎮戶口之分。那么今天,小編就先說一說這農村戶口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一、什么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及國家財政補貼等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過專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再就業創造條件的制度。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將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
二、農村戶口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如下:
(一)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二)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具體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具體標準為: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5%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4、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85%發放;
5、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按最低工資標準的90%發放;
6、從第13個月起,失業保險金一律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城鎮戶口失業保險,與農村戶口的區別在于,有些地方會針對農村戶口發放一次性的失業保險金。
勞動者完成繳費滿1年才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條例》沒有規定每人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的次數,只要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就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相關規定: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1、什么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2、失業保險有哪些特點?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3、什么是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
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專項基金;
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3、健全對失業員工的管理和服務;
4、建立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實體。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縣統籌。《條例》在此基礎上,對統籌層次作了相應調整。提高統籌層次,有利于發揮失業保險的互濟作用,增強基金承受能力。
《條例》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失業保險工作現狀,規定了相應的統籌形式。規定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這將原來大部分實行縣級統籌的地區提高為市級(地級市)統籌。這樣規定主要考慮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工作基礎較好,市場就業機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條件實行全市統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全市統籌的實現方式,可以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統籌調劑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發揮基金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根據情況確定。
根據我國行政區劃,城市分為三種:一是直轄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慶市;二是地級市,即設區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國共有設區的市222個,市轄區727個;三是縣級市,全國共有縣級市442個。其他行政區域包括72個地區(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30個自治州(主要分布在云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8個盟(全部在內蒙古自治區),這些行政區域所轄936個縣。
1、什么是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安置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等方面,其中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2、失業保險有哪些特點?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3、什么是失業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制度,是指依法籌集失業社會保險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勞動、失去勞動報酬的勞動者給予幫助的社會保險制度。其目的是通過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的辦法,使員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他們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
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1、建立專項基金;
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3、健全對失業員工的管理和服務;
4、建立轉業訓練和生產自救實體。
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
《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
統籌層次是指失業保險基金在一定的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管理形式。1993年《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市、縣統籌。《條例》在此基礎上,對統籌層次作了相應調整。提高統籌層次,有利于發揮失業保險的互濟作用,增強基金承受能力。
《條例》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失業保險工作現狀,規定了相應的統籌形式。規定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這將原來大部分實行縣級統籌的地區提高為市級(地級市)統籌。這樣規定主要考慮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工作基礎較好,市場就業機制正在逐步形成,有條件實行全市統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各地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全市統籌的實現方式,可以統一管理和調度使用全部基金,也可以統籌調劑使用部分基金,以充分發揮基金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功能。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各省、自治區根據情況確定。
根據我國行政區劃,城市分為三種:一是直轄市,目前有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和重慶市;二是地級市,即設區的市,截止1997年底,全國共有設區的市222個,市轄區727個;三是縣級市,全國共有縣級市442個。其他行政區域包括72個地區(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區)、30個自治州(主要分布在云南、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8個盟(全部在內蒙古自治區),這些行政區域所轄936個縣。
什么是失業保險和失業保險法? 什么是失業保險呢?國際勞工局的社會保障專家G?湯布利先生是這樣論述的:失業保險的目標,是對那些失去工作的工人以補貼,而這種失去工作是非自愿的。由于他們失去了工作,也就失去了領工資的可能。我們的目標,就是使他們在失業期間獲得一定的收入。
失業保險法是國家立法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失業保險的專門法律。世界上政府通過立法實施自愿性的初級失業保險制度的國家是法國,首次建立強制性的失業保險制度的國家是英國,英國失業保險法頒布于1911年12月16日。失業保險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普及到歐洲許多國家,據美國社會保障總署編寫的《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制度》一書中統計,截止1985年止,全世界共有40多個國家或地區頒布了失業保險法,建立起失業保險制度。1999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8號令發布了我國第一部《失業保險條例》,建立中國的失業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會計核算,就是運用貨幣量度,按照職工失業保險的各種業務活動、內部聯系和性質上的特征,嚴格根據憑證和一定處理程序,利用會計核算特有的方法,設置賬戶、編制分錄、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對職工失業保險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的、連續的、系統的綜合反映,并計算審核其是否合理,從而促進合理有效地使用基金和管理經費。為了完成上述任務,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根據職工失業保險基金管理任務和工作的需要,配備專門財會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同時,根據賬、款分別管理的原則,實行賬、款分管制度,現金收支多的必須配備專職出納人員,現金收支不多的可指定專人兼管,會計與出納的職責必須分清,不得由一人兼任。
失業保險基金的核算,實行分級管理,獨立建賬。負責這項工作的財會人員要經常向有關領導如實反映情況,積極提出建議。各單位領導也要加強對會計工作的領導、監督和檢查,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充分發揮會計工作的職能作用。各級財務人員和部門,除接受本單位的領導外,還應接受上級財會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要搞清什么是失業保險,首先要搞清什么是失業。失業是指在勞動年齡范圍內的、有就業能力且要求就業的人口沒有工作機會的社會經濟現象。是與“在業”、“就業”相對立的一個概念,在中國,失業也稱為待業。
在國際上,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失業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按照造成失業的原因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失業可以分為自愿失業和非自愿失業;按照造成失業的客觀原因的不同,非自愿失業又可進一步分為以下五種:
摩擦性失業。即由于求職的勞動者與需要提供的崗位之間存在著時間滯差而形成的失業。如青年畢業后不能及時找到工作、工人轉移崗位時出現的工作中斷等。
季節性失業。即由于某些行業生產條件或產品受氣候條件、社會風俗或購買習慣的影響,使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出現季節性的波動而形成的失業。
技術性失業。即由于使用新機器設備和材料,采用新的生產工藝和新的生產管理方式,導致社會局部生產節省勞動力而形成的失業。
結構性失業。即由于國民經濟的產業結構的變化以及生產形式和規模的變化,勞動力結構不能與之相適應而導致的失業。
周期性失業。即資本主義生產總過程中,因周期性經濟危機對就業產生的影響而形成的周期性失業。按照失業程度的不同,失業又可以分為完全失業和部分失業;按照失業狀態的不同,失業又分為顯性失業和隱性失業。自愿失業、部分失業和隱性失業通常不在失業統計之列。失業問題的程度,可以通過計算失業人口占社會勞動力人口的比率,即失業率來反映。失業率高,則說明失業問題嚴重,否則,則相反。在許多西方國家,當失業率為4%一5%時,則視為實現了充分就業,社會不存在失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