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7月1日起,新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實現互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也隨同轉移。日前,自治區人社廳印發 關于貫徹落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新疆農民工群體將從此中受益。
依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養老)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記者從自治區人社廳了解到,由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工作量大,時間和便捷性要求很高,新疆按照簡化操作、方便群眾的原則,在6月底前完成業務管理系統調整工作,盡快實現與人社部經辦規程的對接,確保政策規定準確落實到位。 新疆相關表示,進城務工人員之所以不愿意在工作地參加當地的職工養老保險,是由于職工養老保險要求的繳費年限是15年,而他們工作地點不固定,很多人在一個城市待不了幾年,但若職工養老保險和居民養老保險可自由轉換,就可以解決進城務工人員的擔心,也更有利于城鄉人員流動。 據了解,由于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已合二為一成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目前城鄉居民養老與職工養老保險并行為新疆覆蓋面最大的兩大養老保險制度。據人社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其實《暫行辦法》是按照優先保留待遇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原則,提高參保者的養老待遇,這樣農民工參保待遇有保障,積極性也會提高。
申請 參保人員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 審核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書面申請,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辦理 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辦結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及時通知申請人。
我市上調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 根據自治區人社廳《關于推進“十個全覆蓋”工程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為領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每人每月增加了5元基礎養老金,調整增加的基礎養老金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為按期完成此項工作,市社保局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組織市及各區社保局的相關工作人員加班加點,認真核對2012年7月1日之前所有到齡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的基本信息,仔細核算每個人的補發數據,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切實提高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為如期完成工作任務奠定了基礎。
此次待遇調整共涉及3754人,其中正常發放3071人,月增加養老金15355元;因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死亡等原因已終止居民養老金需補發人員683人,補發金額共計149175元。
2月26日,國務院公布了“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也調整為12個檔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要求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當日,記者從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遼寧省將根據國家規定對繳費檔次進行適時調整。 繳費檔次增1500元和2000元兩個檔 在“意見”中明確,在個人繳費上,今后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省(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繳費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目前,沈陽市的新農保個人繳費標準共有5個檔次,分別是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城鎮居民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上述檔次也是由本人自愿選擇,個人繳費按年繳納,每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繳納。 參保者跨地區轉移可申請繼續參保 按照“意見”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據了解,目前沈陽市的參保人員戶籍從本地遷往外埠的,如果該地已開展居民養老保險的,也可將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該地,達到享受待遇條件后,在該地領取養老金。也可根據本人意愿退保,其他人賬戶資金余額(不含政府補貼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任務目標:“十二五”末,新農保、城居保完成合并 “十二五”末,在全國基本實現新農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實施,并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 參保范圍:年滿16歲城鄉居民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領取條件:年滿60周歲、繳費滿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在農村參加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城務工后,參加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兩種保險如何銜接?記者從安徽省人社廳獲悉,《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7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據悉,兩種制度銜接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年限可折算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而反之行不通,這也將鼓勵推進更多的進城務工者購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者超3300萬 7月30日,國務院正式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提出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人社部門相關負責人認為,這次戶籍制度改革意見提出,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作為農民工在城鎮落戶的一個條件,有利于農民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省人社廳農保處處長彭家海說,我省在2009年實施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新農保),2010年開始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到2012年,我省已實現兩者的統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3313.14萬,其中,當年繳費人數1744.65萬,846.66萬人領取待遇。 兩種養老保險我省已實現銜接 之前參加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后來去城里打工,企業給買了職工養老保險。這兩者如何銜接? 從今年7月1日起,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開始實行,我省未再出臺細則,嚴格按照該政策執行。
彭家海說,針對農民工普遍關心的參加城鎮職工保險問題,我省按暫行辦法與之前已發出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已相銜接。 彭家海舉例: 一位農民在家時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現在單位又給他買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這時他就可將原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累計計算權益。 兩點疑問 能否既在農村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又參保職工養老保險? 彭家海:對于重復參保、重復享受待遇的問題,隨著信息網絡的建設完善,能查詢 到個人此前的參保信息,可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
兩種養老保險怎么銜接、折算繳費年限? 彭家海: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相反,都將個人賬 戶全部儲存額隨同轉移,累計計算權益。但是,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可以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反之則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日前正式出臺《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提出從今年起,在試點安全運行的基礎上,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正式建立,參保人員繳費標準由原來的10個檔次增加為16個檔次。記者采訪我市相關部門得知,在接到省正式通知后,我市將遵照執行。
16歲以上可參保,繳費分16個檔次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強化長繳多得、多繳多得等激勵機制。
新政對參保人群“門檻”限制進一步降低。凡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根據規定,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由以往的10個檔次調整為16個檔次,具體標準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參保人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今后還會依據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標準。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政府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對選擇100元一400元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60歲后領養老金,養老保險可轉移
根據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2014年2月21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今年2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中斷年限可以補繳,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此外,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將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將可以累計。但是,對于已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從本月開始實施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解決參保人員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間的制度銜接問題。
那么,對于在打工城市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同時又在老家參加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該怎么辦呢?對此,市社保局回應:一個參保人在一個時期內不得同時參加兩份養老保險,由于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較高,應保留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清退居民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的繳費。 重復領取的退休金要追回 對于重復參保的情況,《暫行辦法》進行了明確,規定對重復參保繳費予以清退,對重復領取的待遇清理后只保留一種待遇。那么什么情況屬于“重復參保”呢? “判斷重復參保的關鍵要看是否在同一時間段與不同地方的社保機構建立社保關系。”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說,“如果在不同時段與不同地方的社保機構建立了社保關系,比如前年在湖北、去年在湖南、今年到廣東,這種情況繳費年限是可以累計的,不屬于重復參保;如果同一時間段分別在不同的地方參保,比如同一時期在廣東和湖南都同時繳交社保,這就屬于重復參保。” 按照規定,重復繳費信息在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被發現,要先轉后清,由轉入地社保機構清退;無論在哪個制度領取待遇,只退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本金,政府補貼、利息部分與個人賬戶金額合并計算。
同時,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要退還重復領取的待遇。重復領取時段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參保人員退還給負責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社保機構。 “簡單地說,就是一人不得同時參加兩份養老保險,也不能同時領取兩份退休金,多交、多領的部分都要清退。”市社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重復參保人員辦理轉移、銜接養老保險關系時應當選擇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同期其他的養老保險關系應予以清理,清理的社會保險關系部分,個人賬戶的儲存額退還本人,這部分繳費年限不重復計算。“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參保人在2010年到2013年同時分別在深圳和湖南兩地都參加了職工養老保險,現在如果要轉移,那么這個參保人只能在深圳和湖南的社保關系中兩者選一,如果選擇保留湖南的社保關系,深圳的社保關系就應予以終結。”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4〕28號
各市、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廳、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吉林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8月4日 吉林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建設,建立并實施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銜接制度,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具體包括以下人員:
1、進城務工農民,在鄉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城務工時以企業職工身份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
2、進城落戶農民,在鄉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城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
3、被征地農民,在鄉已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土地被征用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
4、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在用人單位就業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個人自愿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
5、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人員,間斷繳費期間,本人自愿選擇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
6、其它符合政策的人員。
第三條 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四條 制度銜接中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制度銜接并計發待遇:
1、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2、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且不選擇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3、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本人自愿選擇延長繳費的,可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延長繳費期間,不能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延長繳費期間,本人自愿,也可申請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相應待遇,不補發。
4、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女性參保人員,以職工身份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本人自愿,在年滿50周歲時可辦理制度銜接手續。始終以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或靈活就業累計繳費年限長于以職工身份累計繳費年限的,在年滿55周歲時可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5、接近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進城落戶農民、被征地農民、城鎮居民,按企業職工或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15年的,本人申請,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以上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繳足相應年份,再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居民,自愿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以上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一次性繳費15年,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條 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按照先確定待遇領取地、后辦理制度內轉續、再辦理制度銜接的順序進行。
需要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先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并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向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需要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辦理。
第六條 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包括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利息,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第七條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第八條 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需要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繳費全部轉移,其中個人賬戶合并,劃入統籌基金的個人繳費在領取待遇時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第九條 出現參保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情形的,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第十條 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按照“留高退低”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終止參保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全部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當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予以抵扣。
第十一條 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時,由于交叉參保和清理繳費等原因出現不連續繳費的,待遇的計發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參保人員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主動公示參保人員制度銜接時點。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并審核參保人員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出聯系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做出告知說明。
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聯系函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度銜接的參保繳費信息傳遞和基金劃轉手續。
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員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移的資金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健全完善全省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并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建立全省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從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覆蓋海南城鄉的養老保險體系初步建成。新農保早在前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去年均實現了全覆蓋,比國家計劃分別提前了2年和1年,群眾期盼的“老有所養”的美好愿景初步變為現實。這是記者從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座談會上獲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