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大幅度提高你知道嗎?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工傷保險待遇大幅度提高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大幅度提高工傷保險待遇
新《條例》規定,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從原來的48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發放;同時,對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做了調整,將一至四級、五至六級和七至十級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分別上調,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工資。
二、增加了基金支出項目
新《條例》規定,將原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從而進一步規范統一了工傷職工的待遇標準,保證了工傷職工待遇的及時發放,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提高了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性。
三、加大了強制力度
新《條例》增加了對不參加工傷保險和拒不協助工傷認定調查核實的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規定,對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拒不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增加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的規定,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也從制度上遏制了部分用人單位惡意訴訟的企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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