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主要內容包括醫療康復待遇、傷殘待遇和死亡賠償待遇。醫療康復待遇包括治療費、藥費、住院費用,以及在規定的治療期內的工資待遇。傷殘待遇包括一至十級工傷傷殘職工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護理的,還可以享受生活護理費。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費用。死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之賠償項目及標準:
1、醫療待遇:憑醫院出具的收費單據主張;
2、工傷人員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單位按本單位因工出差伙食標準70%發放伙食補費;
3、陪護人員伙食費、交通食宿、費標準:伙食費按規定報銷,交通費實報實銷,陪同人員最多2名;
4、停工留薪待遇:出外就醫的,所說上述按本單位因工出差標準定,職工因工傷在停工留薪期內,原有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留薪期不超過12個月,延期也不得超過12個月,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5、生活護理待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標準為上年度省、區職工平均工資50%、40%、30%;
6、輔助器具費用;
7、傷殘待遇:
一至四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①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②從工傷保險全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
③從工傷保險全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一個月本人繳費工資90%、85%、80%、75%;
④傷殘退休年齡: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若無,由工傷全權補足。
五至六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②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七至十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償標準為: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因工死亡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8、舊傷復發醫療費、護理費;
9、勞動能力鑒定費、醫院檢查費(發生才有);
10、勞動仲裁費(發生才有)。
九、上述問題中的“職工”、和“本人工資”是指什么?
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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