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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用對象
參保人員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凡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中,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
(2)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年滿50歲的男性職工、年滿40歲的女性職工;
(3)社會申辦退休人員;
(4)關閉破產企業中距臨退休5年內的人員。
2、繳費標準
不同條件的參保人員適用不同的繳費標準:
(1)用人單位應當為每個退休人員按其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為其一次性繳納標準為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75%的過渡性基本醫療保險金(以下簡稱“過渡金”)。用人單位一次性繳納過渡金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按月繳交,標準為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7.5%。按月繳交的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如在此期間退休人員死亡的,用人單位可停止為其繼續繳交此項費用。仍不足繳費年限部分有其本人一次性繳納,并由用人單位代收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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