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4月1日加入集團公司以來,小呂一直在承擔五項社會保險風險。2009年9月15日,因業務需要調入集團子公司。2009年11月15日,他被調回集團公司。2010年10月20日,他被公司解雇并辭職。離職后,小呂去領取失業保險金被拒,被告知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在該集團公司工作2年多,一直繳納社保,失業了卻領不到失業保險金,小呂感到很困惑。
【以案說法】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但并非所有工人失業后都能得到失業保險。我國失業保險法律法規對失業后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作了詳細規定。在上述案例中,小呂繳費單位的中途變更,造成所在的用人單位繳費年限不足一年,所以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
【教您幾招】
在上述案例中,小呂是因為單位的人事調動造成其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基本條件。而小呂認為自己在該集團公司已工作2年多,一直繳納社保,失業后卻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像這種情況該怎么處理才能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自行申領。勞動者在因非本人意愿失業后,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及其他相關手續,主動協商。上述材料中小呂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調動工作時未告知小呂相關影響的,則用人單位應當對由于人事調動原因導致其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在調動工作時已告知小呂相關影響的,則用人單位不用承擔責任。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前,雙方可以就此進行充分協商,并且作為勞動者可以主動與單位協商,對賠償達成一致意見,以減少訴訟成本,盡快獲得賠償。
仲裁保障權利。如果雙方協商不能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那么工人就應該拿起合法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