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于1986年5月參加工作,該單位還為他支付了失業保險費。2003年9月,他因企業重組而失業。失業保險機構批準了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2003年10月他開始失業登記領取失業保險金。2004年9月,因他被某單位招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停發了其剩余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新的用工單位繼續為其繳納失業保險金2年多后本人因故辭職,再次失業,并要求享受失業保險金。
作者認為,吳某可以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12個月,如果他沒有再就業,他本應領取但尚未領取的。有兩個原因:
第一,吳的第二次失業是由于他打算中斷就業,所以第二次失業支付期不能發放失業保險,但應保留支付期,重新就業后將重新計算失業率。
第二,吳的第二個中斷就業的意圖并不影響他申請失業保險金,因為他以前的失業是因為他不想這樣做而被中斷的,而失業保險金由于他以前的失業而尚未領取。只要本人處于失業狀態,就可以繼續申領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