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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的特征以及我國的現實,我國工傷保險原則是:
(1)強制實施的原則。即國家立法強制所有的用人單位實行工傷保險。包括國營、集體、私營、鄉鎮、三資企業和有收入的事業單位,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勞動者在內,均須按月向當地工傷保險管理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違者給予法律規定的懲罰。同時,研制出科學化、定量化、通用化的工傷評殘等級表,作為國家標準頒布,適用于各類用人單位。今后所有企業在開業之前必須向勞動部門申請參加工傷保險。流動性企業要接受勞動部門驗證。規定所有企業要在本企業最明顯的位置張貼工人在工傷保險方面權益的公告。并將工傷保險方面的糾紛處理列入勞動爭議、行政訴訟及法院工作的內容。工傷保險實行強制實施的原則是由工傷保險的性質決定的。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項社會政策,為達到保障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因工傷殘時基本生活的目的,必須強制實行,不能靠商業保險的意外傷害險自愿投保的辦法解決。在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制度提供基本待遇之外,允許企業和職工個人自愿投保人身保險,但不必由工傷保險制度做這方面的限制或規定。世界多數國家也是這樣做的。
(2)保障與賠償相結合的原則。保障原則對受保人給予物質上的充分保證,是社會保險包括養老、工傷、疾病、失業等保險制度應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除此之外,工傷保險還應具有賠償原則,這是工傷保險與其它社會保險項目的重要區別。職工作為自體勞動力是有價值的。在生產過程中,勞動力受到損害,即負傷、致殘、患職業病等,企業理應對這種損害進行賠償。
(3)社會化的原則。工傷保險的社會化主要指三個方面,即范圍的社會化、資金的社會化和管理的社會化。范圍的社會化已由強制實施的原則所規定,資金和管理的社會化主要指由社會公共機構(工傷保險機構)負責調劑使用工傷保險費用資金并協同有關部門負責審核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對工傷保險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需要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開展。工傷保險實現社會化,對增強制度的保障性、合理使用有限的費用資金、發展生產都是有利的,但它的實現要求社會具備一定的社會化管理體制、組織網絡及社會保險意識。
(4)企業一方負擔及差別費率的原則。工傷保險個人不負擔保險費,主要由企業負擔,這一做法符合國際慣例。盡管有的事故責任在勞動者本人,但工傷保險實行的目標是保障因工負傷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因此,對個人責任不由工傷保險機構負責追究。而企業的安全生產,關系職工權益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因此,出于工傷保險的實行目的,應在費率上體現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獎優罰劣。為了增強它的保障性,國家財政應提供財政擔保,作為最后出臺的角色。為此,目前工傷保險費列支“營業外”的辦法,應改為列支成本,以如實反映企業的風險等級,并在國家制定政策時考慮到這類行業或企業特點。
(5)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及工傷康復相結合的原則。工傷保險、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三者之間有緊密聯系。一方面,工傷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有利于工傷預防(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形成合理的社會制約機制。待遇給付的社會化,使勞動者自身重視工傷保險權利保障,會主動監督企業,防止以往存在的隱瞞工傷不報的現象,從而發現和制止新的事故隱患及工傷事故。另一方面,工傷保險基金的建立,也使工傷康復事業在資金來源上有更多的保障。工傷預防及工傷康復直接涉及工傷保險費用支出,關系到保障職工權益,因此,這幾項工作必須結合起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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