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經常發生交通事故又是屬于工傷的情形,那這樣的情況是否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呢?
交通事故工傷雙重賠償含醫療費嗎
當一起交通事故發生后,經常會發生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重疊的情況。比如受害人張某在外出辦公的路上被李某開車撞成重傷,那此時張某既可以依《工傷保險條例》向用人單位主張享受工傷待遇,也可依《侵權法》向肇事有主張人身損害賠償。之所以形成這種局面,是因為各個部門法分別從各自角度調整社會關系,進行發生重疊引起的。那么,如果發生此種情況之后,該如何主張賠償?是只能選擇其一?還是可以二者兼得?或是有主張的先后順序?關于什么是工傷?該如何進行工傷賠償?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如果發生工傷事故和交通事故相重疊的情況,受害人應當先向直接肇事人要求賠償,如果已經從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賠償,則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則不再予以賠償;而且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還可以要回先期墊付的費用,假如從直接肇事人那里得到的賠償低于工傷賠償標準的話,那么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予以被足。很明顯,就是先找肇事人要求賠,得到賠償后,就不可以再享受工傷待遇。但此試行辦法已經被后來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所廢止。
那么當發生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重疊時,確究能不能獲得雙重賠償呢?
我們認為是可以的,因為工傷保險屬于人身保險,只不過,工傷保險屬于社會強制保險,但這并不能否定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工傷保險基金)之間是保險法律關系,發生了工傷保險事故后也即是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賠付。而張某和李某之間是侵權法律關系,發生侵權事故后,侵權人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是兩種并行的法律關系,相互間不是互補或替代的。
依保險原理來看,同樣也是講的通的。
保險分為財產險和人身險,財產險的賠付原則為“填平原則”,簡單說就是損失多少,賠付多少,絕不會讓你多得多占。拿車損險來講,如果王某把你的車碰壞了,你可依保險合同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保險公司在對你賠付完以后,同時就從你那里得到了向致害人王某求償的代位求償權,而你則不能再依侵權法律關系向王某要求賠償,因為在你從保險公司獲得車損賠付款的同時,已經把這份求償權讓渡給了保險公司。這就體現了財產保險中所謂的“填平原則”
而人身險則不同,因為人的生命健康權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所以,一般人身保險都是定額給付,即是你投保之前,已經和保險公司約定好了賠付數額,而且保險公司在理賠之后,卻不享有代位求償權。還拿上個例子來講,如果你買了人身傷害意外險,如果被王某撞傷后,你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在得到賠付后,還可依侵權法律關系,向王某要求賠償,而保險公司則不享有向王某求償的代位求償權。
同樣的道理,工傷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由用人單位為員工投保,投保人是用人單位,而被保險人則是員工,而保險人則是工傷保險基金,發生工傷保險事故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是保險責任。而員工在依保險法律關系獲得賠償后,還可再依侵權法律關系要求侵權人進行賠償,此時承擔責任的主體是侵權人,承擔的是侵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實務中,由于交通事故索賠適用的是《道交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交強險實施條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而工傷賠付中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其中各項賠付數額的計算方法、傷殘疾等級的認定標準以及認定程序都不同,所以在具體操作時還有很多事項需要注意。并且,在具體索賠時,由于需要證據來證明請求,但往往證據原件只有一份,所以兩項索賠不能同時進行,應進行一項之后再進行第二項,但同時又要注意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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