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的大力整治下,為員工購買保險是越來越普遍的現象,但現實中,還是有些企業為了節省成本沒有為職工購買保險。那些未購買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在因為工作關系受傷后能否享受工傷的待遇呢?這是很多勞動者關心的。
一、企業不為職工購買保險是違規的:
1.首先應該明確公司不繳納社保是不對的。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件,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繳存工傷保險。企業沒有給勞動者購買保險已經是觸犯了勞動法。
2.其次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3.所以即使單位沒有給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員工依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要能夠確認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發生工傷后,無論公司有沒有繳納社會保險,都要盡量走工傷認定的合法程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參加保險,職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以前,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不參加工傷保險,這部分單位的職工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如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具體的規定。
2.針對這個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未參加期間,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有關費用。《職業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上述規定既是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法定義務的用人單位實施的一種懲罰性補償,又保證了工傷職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參加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而受到損害。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企業未參加工傷保險,勞動者因工受傷后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問題的解釋。建議廣大勞動者一定要要求企業為自己購買保險,這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基本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