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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從什么時候開始算起?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這一規定有兩個涵義:
其一,失業保險金不是從失業的當天就開始算起的,而是從進行失業登記的時間開始算,也就是說,從失業之日到失業登記之日的時間內,失業者既得不到原單位發放的工資,也得不到失業保險金。
其二,要求失業者失業后必須盡快進行失業保險登記,以便早日獲得失業保險金,避免因中斷工資收入給個人和家庭帶來的生活不便。
另外,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也規定,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如何計算失業保險的累計繳費時間?
按照勞動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等有關規定,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