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后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并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干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后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托清遠市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的時間是工商銀行統一于每月最后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和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實施細則》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領失業保險金: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失業保險金領取時間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本人在職期間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解除、終止勞動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按照本細則規定辦妥失業登記、求職登記和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該細則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后,從次月起暫停發放失業保險金;
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
從事有勞動報酬的工作;
應征服兵役;
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上述原因消失后,失業人員可申領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