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可以領取幾次只要重新累計交納滿1年以上,就可以再次享受,沒有次數限制的。
同時,享受失業金是有一定條件的:;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其失業金的領取有這樣方面的規定:累計交納滿一年不足兩年的時間的,可以領取到三個月的失業金,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即兩年時間。
根據《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內,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因此,再就業后繼續交納失業保險一年以后,再次失業(不是辭職)后,可以再次領取,沒有次數限制,但有月數限制,累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