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政策問答
一、哪些單位和個人必須參加失業保險?
我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和國家機關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都應依法參加失業保險。
二、失業保險繳費標準如何確定?
失業保險費包括用人單位繳費和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1%繳納。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人員具備哪些條件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四、何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所謂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五、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人員,原有繳費時間如何處理?
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因參保繳費時間不足一年,自愿辭職,沒有求職要求或不進行失業登記以及自謀職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等原因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該企業人員原有繳費時間應當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參保后,將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六、已辦理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或未領完失業保險金,又重新就業怎么辦?
已辦理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或未領完失業保險金,又重新就業人員,可以將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結轉。失業人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七、如何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6、由于單位原因中斷繳費的,按中斷繳費1年,核減1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減少的失業保險待遇由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