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失業保險制度?
答:失業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因失業而暫時失去工資收入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維持勞動力再生產,為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創造條件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者要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且履行法定義務并符合法定條件。
2、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是什么?
答:《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第二條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失業人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條所稱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第三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3、失業保險費征繳比例是多少?基數是怎么確定的?
答: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為繳費單位工資總額。
4、失業保險基金可以用于那些支出?
答: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可以用于下列支出:
(1)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3)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向其遺屬發放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此外,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失業保險基金還可以用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以及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5、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1)被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按照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時間)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按照原勞動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非因本人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一是終止勞動合同的;二是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是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四是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這三個方面的條件是并列的,不可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