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了勞動合同、領取了用人單位支付的補償金后,許多失業人員大都忘了申請領取“失業金”。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怎么計算珠海失業保險金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應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據介紹,失業保險金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掛鉤。按照《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要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因此,從3月1日起,珠海企業職工全日制最低工資標準由每月960元提高到每月1150元,失業保險金也由原來每月768元相應上調為每月920元。
如何領解除合同60日內辦理申領手續
享受失業保險需滿足三個條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按規定已辦理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并有求職要求的。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失業時,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到市區失業保險經辦部門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領多少最多能領24個月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核定:繳費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每次失業核定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