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長報知道失業保險金上調了,我前些日子失業了,單位給我交了3年多的失業保險費,不知道怎么領取失業保險金?”昨日,家住漢陽鐘家村的鄒先生致電求助。
鄒先生稱,原單位人事部告訴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辦起來比較麻煩,要辦失業登記,還要去人才中心辦求職登記。“還有朋友說,領失業保險金對找新工作會有不好的影響。”
記者走訪了解到,不少市民像鄒先生一樣,不知該不該領取失業保險,更有一些市民失業后,不知道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武漢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要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滿足三個條件,即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必須按規定繳滿一年;非本人原因終止勞動關系;有求職意愿,要在各級人力資源市場辦理登記。
因此,員工主動辭職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是,單位除名的員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此外,失業人員在求職機構登記后,求職機構將為其免費提供3次求職信息,如果失業人員不去的話,那么也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據了解,市民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必須在失業60日內辦理,否則便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60日是從失業人員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算起。
失業人員需持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身份證,到常住地社區服務站或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并到職業介紹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然后到參保關系所在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手續。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失業后可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以后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多只能領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