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發放標準
1、領取期限處于第一至第十二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800元提高到880元;
2、領取期限處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由760元提高到840元。
辦理條件
1、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需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溫州市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情況
辦理材料
1、單位社保登記證(復印件)
2、失業保險登記備案表(原件)
3、勞動合同(原件)
4、個人失業金繳費清單(原件)
5、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原件)
6、身份證(復印件)
7、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原件)
8、單寸照片一張(原件)
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職工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相關材料送到甌海區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2.失業人員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六十日內,憑身份證、《失業職工報到通知書》,到甌海區勞動就業管理處辦理失業登記,并從核準的次月起開始發放失業保險金。
辦理地點
溫州市各區縣勞動就業管理處
溫馨提示:
受理和接待時間為:
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