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失業后如何申領失業保險金?需提供哪些資料?
《甘肅省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職工失業后申領失業保險金分兩個方面同時進行:
一方面,原工作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30日內由單位勞資人員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核備案審批手續。需提供的資料: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失業人員檔案、本人《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并填寫《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審批表》,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受理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所報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申領條件的,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后,通知單位勞資人員。由單位負責通知本人享受失業保險的權利及申領失業保險金的地點和所帶資料。
另一方面,失業人員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以及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登記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次月發放。逾期登記的,不補發失業保險金。
前去辦理時失業人員應提供以下材料:
(1)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文件;
(2)審核繳費年限后的《職工失業保險手冊》;
(3)審核后的本人檔案;
(4)《蘭州地區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審批表》:
(5)失業人員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
(6)失業人員本人兩張一寸免冠照片。
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復核所報材料后,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在《失業證》上填寫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金額,并發給存折,失業人員每月應當在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時間內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簽字手續,失業人員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簽字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銀行將失業保險金劃入本人存折。失業保險金按月簽字領取,未辦理簽字領取手續,失業保險金不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