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涉全省1100多萬參保人利益的《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開始征求公眾意見,擬規定重新就業等5種情況將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若是個人辭職,也不具備領取失業金的資格。此外,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失業了沒錢繳納醫保的參保費,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想要了解更多關于江蘇失業保險規定失業金最低標準是怎樣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個人繳費為本人工資的1%
江蘇省失業保險基金,將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財政補貼等資金組成。其中,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參保人員工資總額的2%,參保人員繳費比例則為本人工資的1%。這意味著,繳費標準和現在一樣,并無變化。目前全省的社保繳費基數下限為1794元,也就是說,參保人員每月至少要繳17.94元的失業保險費。由于南京的最低繳費基數為1583元,南京的參保人每月則至少繳15.83元參保費。
失業金不得低于低保金的1.3倍
據業內人士介紹,失業保險金每月繳得越多,繳得時間越長,領到的失業金也就越多。征求意見稿規定,繳費不滿1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0%確定;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45%確定;繳費20年以上的,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基數的50%確定。
據悉,這一規定對年齡較大的參保人員有傾斜。比如,南京職工許先生參加工作才2年,月收入2000元,失業后每月可以領取2000×40%=800元;如果參加工作已經12年,則是2000×45%=900元;若參加工作20年以上,則是1000元。
但是,征求意見稿規定,失業保險金最高不能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據業內人士解釋,之所以做這種限制性規定,一是為了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二是為了“督促”他們再就業,不能依賴領取失業金生活。根據南京目前的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960元,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月400元,可以得出:失業保險金最低不能低于520元,最高不能超過960元。就算許先生參加工作已經20年以上,他能拿到的失業金最多也只有960元。
什么人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對此,征求意見稿也有明確規定。只有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或者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人,才有資格領取。也就是說,如果是個人辭職,就沒有資格領取失業金。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如果發生以下5種情形之一的,就要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這5種情形分別為: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累計3次拒絕接受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失業了,很多人就沒錢繼續繳醫保的參保費,導致醫保關系中斷,這樣就影響了醫保待遇。針對這種情況,征求意見稿給出了解決辦法:對于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這樣個人就不用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