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可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一、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
2、《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
3、《廣西壯族自治區失業保險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號)。
失業人員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期限: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的,每超過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發放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不超過15年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5年以上的,在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70%的基礎上,每超過1年,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增加一個百分點發放,但最高發放標準應當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免費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免費參加一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職業培訓機構組織的職業培訓。憑《廣西壯族自治區職工失業證》可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服務。
3、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①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不含因過錯交通事故、違法犯罪情形致死),其法定繼承人可按規定在失業保險所申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
失業人員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②有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4、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