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失業人員能享受哪些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
一、失業保險金
這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各地普遍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確定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比例,一般在70%—85%之間。
二、失業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一般采取門診費定額補助和住院費按比例補助的辦法,具體標準和申領程度由各地根據情況確定。門診補助一般為每月10—20元,隨失業保險金一同發放。住院補助多為按比例報銷的方式,一般在實際費用的50%—70%之間。
三、喪葬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不含因參與犯罪導致死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給付標準,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非因公死亡的規定執行。長春市執行標準為:喪葬補助金400元,撫恤金為10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備注: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危重病,按前款規定給予補助后,個人及其家庭負擔仍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200%。有的省規定,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婦女,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可以領取生育補助金,數額一般為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3—4倍。
申領失業金的條件有哪些?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