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工人失業時,他們必須失去穩定的工作,每個月,他們都會承受很大的經濟壓力。所以一些工人會申請失業救濟金,希望失業救濟金能幫助他們暫時渡過難關。那么,申請失業救濟需要哪些材料呢?編輯會給你一些建議。
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一年;
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第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失業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放勞動合同書;
(三)勞動保障廳行政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求職證明。Ps: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并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放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金領取,必須是在已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且非個人意愿解除勞動關系才能領取,累計繳費達到一年,你如果自己辭職或者合同到期個人不續簽,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具體如下:
1、能不能領: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領多少: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如何領取失業救濟金:需提供材料、身份證、戶口簿、照片等解除勞動關系,向參保城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人員必須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一般在辦理失業后次月領取,是打卡發放,按月在當地領取。具體程序由于各地辦理流程不一樣,建議你咨詢一下當地社保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