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途徑是什么?失業保險的作用不僅在于提供失業救濟,而且在于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失業保險制度如何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如何在中國建立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更多信息,請參見以下介紹。
(1)按照“先建立、后打破、不建立、結合”的原則建立失業保險制度。
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深化勞動制度改革,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變,是一項系統工程,改革內容廣泛。1986年,國家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和試行企業破產法的同時,建立了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按照統一費率籌集失業保險基金,建立了生產自救和轉業訓練基地,為企業改革創造了一定的外部條件,體現了“先立后破”,取得了明顯成效。
(2)逐步培育失業保險基金和失業人員統一管理的良性運行機制。
失業保險工作有兩大內容,一是收繳管理失業保險基金,發放救濟金等項業務;二是管理失業人員,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為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使失業保險基金的良性循環和就業服務機制的良性運行緊密銜接,即基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和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再就業有機地結合起來。基金管理與人員管理互為條件,而且要在人、錢、事的統一管理中保持兩個循環系統之間良性運行,否則失業保險制度就不可能得到完善。
(3)完善與就業服務工作相結合的工作體系。
失業保險的作用不僅在于提供失業救濟,而且在于促進失業者的再就業。近年來,各地勞動部門把失業救濟的分配與失業人員再就業安置緊密結合起來,將失業保險工作納入勞動就業服務體系之中,與職業介紹、就業訓練和就業服務企業等項工作彼此銜接,相互配合,既提高了失業人員素質,使大部分人員得到了妥善安置,又在資金方面對其他就業服務工作予以扶持。幾年來,全國再就業的人員平均失業周期只有4個月左右,既促進了再就業,又節省了救濟金。這種將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緊密結合的做法,為探索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失業保險制度進行了有益的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