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制度是我們的基本制度,據了解該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來,已有13年的歷史。在此期間,失業保險制度在許多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有效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促進了失業人員的再就業。那么,中國如何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呢?要了解更多關于如何在中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信息,請參見以下介紹。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于1986年正式建立。198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實行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
1986-1993年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形成和初步運行的時期。1993年4月,國務院發布《國有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條例》,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正常運行期。近幾年來,一些地方根據本地情況,擴大了失業保險的覆蓋范圍,將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及其職工,部分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也納入了失業保險的范圍。為了增強失業保險基金承受能力,部分省市實行了個人繳費。到1998年底,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為7928萬人,全年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人數為158萬人。另有149萬企業內職工享受了一次性救濟。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有13年的發展歷史。在這期間,失業保險制度發揮了多方面的積極作用。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通過施行失業保險制度,給付失業保險待遇,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幫助他們渡過了難關。特別是近幾年來,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每年救助的人員都在300萬人次以上,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其次,促進了失業人員再就業。按照有關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部分資金,用于失業人員開展生產自救,轉業訓練,職業介紹活動,幫助其中半數以上人員重新走上了就業崗位,實現了再就業。第三、支持了企業改革。實施失業保險制度,保障了從企業走向社會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減輕了企業的壓力,推動了改革措施的順利出臺和實施。
許多地方還運用基金支持“關、停、并、轉”企業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去年以來,各地認真按照財政預算安排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一、社會籌集(主要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部分資金用于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了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推動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為實現國有企業三年改革和脫困目標創造了有利條件。原有的失業保險制度盡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還不能完全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適用范圍窄,只是在國有企業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非國有經濟的從業人員和大部分事業單位職工還沒有納入失業保險,造成了這部分人“有險無保”;
二是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覆蓋范圍窄,又僅限于用人單位單方繳費,收繳的失業保險費數額有限;
三是統籌水平不高,失業保險基金主要執行市縣統籌,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整基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助功能不能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