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更多有關如何報銷墮胎和生育保險的信息,請參見下面的介紹。
(一)懷孕后、流產、計劃生育手術前,用人單位或者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的從業人員,應當將申請材料攜帶到區內從事社會勞動。
(二)用人單位或者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的職工在產假30日內,持申請材料到區社會勞動保險辦公室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
(三)職工經批準后,應當繳納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保險待遇
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1)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
(2)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按有關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3)生育保險待遇生育津貼發放標準,以生育(流產)時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定假期計發:
生育津貼
(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X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①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②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⑥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①正常產、滿7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5%;
②難產多胞胎:本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