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許多產品而言,貨物的運輸過程往往潛藏著巨大的風險。或因產品本身的脆弱性、或因運輸方式和途徑的特殊性,“運貨損失”往往成為各種商家最頭疼的意外成本損失。因此,有一份保險非常值得購買,那就是貨運保險,全稱為“貨物運輸保險”。
按貨物運輸方式可分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陸上貨物運輸保險、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郵包保險以及聯運保險。基本貨物保險保障的內容主要包含:
1. 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 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 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 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 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
此外,綜合貨物保險的保障內容包含上述基本貨物保險的保障內容,此外還包括:
1. 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 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 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貨物運輸保險的期限多以一次航程或運程計算。凡在貨物運輸中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投保,如貨主、發貨人、托運人、承運人等。貨物運輸保險承保的危險事故包括雷電、海嘯、地震等自然災害,船舶擱淺、觸礁、沉沒、失蹤、碰撞等意外事故,火災、偷竊、短量、破碎、船長船員惡意行為等外來危險等。
貨物運輸保險是一種專門正對貨主、發貨人、托運人、承運人等與運輸有關的保險險種,對于許多質地精致但較為脆弱的貨物以及各種不易存放的貨物而言,購買一份貨物運輸保險就可以有效減少貨運損失。
(三)航空運輸貨物保險(Air Transportation Cargolnsurance)承保通過航空運輸的貨物,保險責任以飛機作為主體來考慮的。
1.航空運輸貨物保險。這是航空貨運險中最主要的一種。承保空運途中因為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外來原因造成貨物的損失。這種保險險別的劃分,在我國主要分為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兩種。航空運輸險的承保范圍大致同海運險中的“水漬險”相同。
2.航空運輸貨物戰爭保險。這是航空貨物運輸險的附加險。承保航空運輸途中發生戰爭、敵對行為以及武器等造成貨物的損失。
(四) 郵包保險 (Parcel Post lnsurance)
承保通過郵局以郵包遞運的貨物,因為郵包的運送,使用海、陸、空三種運輸工具的都有。因此,確定承保責任范圍時,要同時考慮這三種工具出險的因素。這類保險分為:
1.郵包保險。這是郵包保險中最主要的一種。承保郵包在運送途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外來原因造成貨物的絮延倆鏟置1損失。這種保險險別的劃分,在我國主要分為郵包險和郵包-‘切險兩種。根據郵包運送的特點,在保險責任范圍上,肘海運、陸運和空運遞送臥郵包都予負責,事先不必確定郵包實際上是用那種運輸工具運送的,即使是用海、陸、空運輸工具聯運的,也予負責。
2.郵包戰爭險。這是郵包保險的附加險。承保郵包在遞運途中發生戰爭、敵對行為以及武器等造成郵包的損失。
四,共同保險(CO-IⅡsurance)
它同重復保險的相同處都是幾家保險公司對同一標的承保一樣的危險,一樣的責任;不同處在于,各個保險人事先都知道,而且經過共同商定的,包括承保責任,承保比例和保險費率。保險費收入和保險賠償額均按每一保險人承保的比例來分攤。由于“共同保險”是共保人事前商妥的,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像重復保險那樣出現保險金額遠遠超過保險價值的情況,也不會產生誰先賠,誰后賠,甚至先保有效,后保無效的問題。共同保險通常出一張保險單,由共保人中的一家,作為牽頭公司負責承保和理賠事宜。
五、利益轉讓(Assignmen”
將保險標的的利益,從一方轉到另一方手中,叫利益轉讓。在貨物運輸保險上,一般都通過轉讓保險單的形式來實現。將保險利益轉讓出去的叫轉讓人,接受轉讓的叫受讓人。保險利益一經轉讓,轉讓人所持有的以他為利益方的保險單權利也同時轉給受讓人。運輸貨物的流動性很大,在運送過程中,貨物的所有權很可能屢經轉移。因此,貨物運輸臉的利益轉讓,不像固定財產險那樣需要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車的批改以轉移保險利益。一般的作法是由保險單抬頭上署名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單后面背書,這張保險單就隨著貨物所有權的轉讓而一起轉移出去。這種保單背書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空白背書,由保險單抬頭的被保險人背書后,轉給誰不受限制,只要受讓人有可保利益就行了,另一種是指名背書,在背書時明確受讓人,因而該保險單只能轉給他,如果這位受讓人還需將保險單轉出去,仍需由他再行背書。目前,一般均采用前一種背書,因為這較為方便。
特別附加險的風險一般與政治、國家行政管理及一些特別風險有關。它們主要有: 1.交貨不到險 被保險貨物從裝上船時開始,如果預定抵達目的地日起滿6個月仍不能交貨,則不論何種原因,保險人均按全部損失賠償。 2.進口關稅險 有些國家對進口貨物征收關稅,不論貨物是否完好,一律按貨物完好時的價值計征。進口關稅險就是針對這種情況而設立的附加險。 3.艙面險 承保裝載于艙面的貨物因被拋棄或風浪沖擊落水所造成的損失。 4.拒收險 承保貨物在進口時,不論何種原因在進口港被進口國的政府或有關當局拒絕進口或沒收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一般按貨物的保險價值進行賠償。 5.黃曲霉素險 被保險貨物在進口港或進口地經當地衛生當局檢驗證明,因含有的黃曲霉素超過了進口國對該毒素的限制標準,被拒絕進口、沒收或強制改變用途而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6.出口貨物到香港(九龍)或澳門存倉火險責任擴展條款 承保我國出口到港澳地區的貨物,如果直接卸到保險單載明的過戶銀行所指定的倉庫時,則延長存倉期間的火險責任。上述貨物是向我國在港澳的銀行辦理壓匯的,在貨主向銀行償還貸款之前,貨物的權益屬于銀行,如果保險貨物抵達目的地后,為使貨物在存倉期間發生火災也能得到賠償而設計的這一險種。
1.綜合險的保險責任 綜合險的保險責任除了包括基本險責任外,還負責賠償下列損失: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承運人責任造成的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2.除外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無論是基本險還是綜合險,保險人均不負責: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所致的損失;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全程是公路貨物運輸的盜竊和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6)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責任自簽發保險單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單上注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即“倉至倉”條款)。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15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國內水路、陸路貨物運輸保險基本險的保險責任主要有: (1)因火災、爆炸、雷擊、冰雹、風暴、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的貨物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這里要著重提一下共同海損。共同海損是指船舶及其所載的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情況,船長為了解除共同危險,有意識地采取合理的救難措施,因而導致的特殊損失和額外費用。這種損失和費用應該由各利益方共同分擔。
保險金額。海洋貨物運輸保險通常屬于定值保險,在確定保險金額之前,首先必須確定保險價值。海洋貨物運輸的保險價值是按訂立合同時貨物在啟運地的發票價格加上運輸費用及保費的總和,或按貨物的到岸價格估算,習慣上允許附加一定的預期利潤。非貿易商品則以啟運地的發票價格為基礎確定保險價值,并以此確定保險金額。 保險費率。影響海洋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費率厘定的主要因素有:承運貨物的運輸工具和航程情況;貨物的性質及包裝和裝載情況;裝卸貨物港口的管理和裝卸情況;被保險人以往的索賠記錄;保險險別;免賠額規定,等等。 我國的保險費率是參照國際保險費率水平,并結合我國進出El貿易的需要確定的。在我國承保的進出口貨物運輸保險一般分別按出口貨物和進口貨物制定不同的費率計收保險費。出口貨物保險費率分為“一般貨物費率”和“指明貨物附加費費率”兩大類,另外還有根據各種特別或特殊附加險制定的附加費率。
由于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因此保險人承保的損失屬于“海損”。海損按損失程度不同,可分為全部損失與部分損失;按損失的性質,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就其損失的程度看,都屬于部分損失。 (1)全部損失。全部損失簡稱“全損”,指運輸中整批貨物或不可分離的一批貨物全部損失。全損又有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之分。實際全損又稱絕對全損。構成實際全損的情況主要有:保險標的完全喪失;保險標的的所有權喪失已無法挽回;保險標的受損后已完全喪失其使用價值;船舶失蹤達到一定期限。推定全損指保險標的所有權即將喪失,獲得收回權所需的費用超過喪失的權利;或保險標的的損失已經發生,搶救保險標的所花的費用超過獲救后的價值。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要求按部分損失賠償,也可以按推定全損索賠。但按推定全損索賠時必須先向保險人提出委付,并經保險人承諾才有效。 (2)部分損失。部分損失按其性質不同分為單獨海損和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遭遇災害事故,威脅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解除威脅,維護船貨安全,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損失或支付特殊額外費用的行為。共同海損行為是一種非常措施,是正常航行中所不能做的。構成共同海損必須具備以下六個條件:第一,風險必須是實際存在、危及船貨共同安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任何主觀臆測可能發生風險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視做共同海損;第二,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性質的,并不是根據運輸合同應由船方負責的;第三,采取的措施必須是自覺的、有意識的,這里的“有意識”是指人為的,故意的行為;第四,采取的措施必須是謹慎的,特殊的犧牲和費用是合理的;第五,損失必須是共同海損行為造成的直接后果,不包括間接損失;第六,特殊犧牲和支付的費用必須有效果,即保全了處于共同風險中的財產,或者使部分船貨獲救。這六個條件是一個整體,構成共同海損行為時缺一不可。共同海損的犧牲和費用是為了使船舶、貨物和運方免遭損失而支出的,應當由各方根據最后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 單獨海損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部分損失。這種損失只與單獨利益方有關,不涉及其他貨主或船方,損失僅由受損者單獨負擔。保險標的發生單獨海損是否可以得到賠償,由所屬的保險單條款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