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海保監局正式公布了《上海市交強險費率浮動實施意見》,根據這一辦法,滬上交強險費率浮動繼續實行“雙掛鉤”制度。
根據《暫行辦法》,交強險費率將與交通事故掛鉤,同時,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和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上海交強險費率浮動實行“雙掛鉤”制度,具體辦法是: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按保監會公布的全國統一標準執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繼續沿用上海現行辦法。
上海保監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上海實行的機動車交強險費率浮動制度,是政府部門運用保險職能和機制,創新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舉措。上海繼續采取“雙掛鉤”制度,既體現了執行國家政策的嚴肅性,又體現了地方既有政策的延續性,有利于進一步加強上海城市交通管理,更有利于保護廣大投保人的利益,強化駕駛員遵守交通安全法規的意識。
全國交強險暴利與否爭辯正酣,上海近日首度亮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機動車強制三責險”)運行25個月保費數據。
來自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4月30日,滿期賠付率達77.68%。這份數據資料稱,“如果扣除手續費、營業稅及各項附加,以及保險保障基金等合理的經營費用,上海市地方強制三責險實際是虧損經營。”兩年多的運行之后,上海數據成為檢驗交強險暴利爭辯的一塊試劍石。“極可能無法盈利”2005年4月1日,根據《上海市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若干規定》的要求,上海市開始施行地方強制三責險,施行無過錯賠償原則。這和現行交強險的制度設計大體一致,成為全國交強險制度的探路先鋒。按照上海的做法,以當時上海市統一的三責險條款、費率為基礎,以4萬元為賠償限額,不施行分項責任限額,對人傷物損統一以4萬元為責任限額,超出4萬元部分作為商業三責險部分進行理賠。地方強制三責險費率采用當時統頒三責險條款費率中10萬元責任限額對應保費的85%。
根據本報獲得的數據,“截至2007年4月30日,上海市強制三責險經營時間共計25個月,地方強制三責險業務保費收入186353.55萬元,未到期責任準備金2799.68萬元,已賺保費183553.87萬元,賠款142585.45萬元,其中未決賠款17149.49萬元。在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IBNR)準備金相對較小的情況下,滿期賠付率依然達到77.68%。”一位財產保險公司的總裁認為,如果滿期賠付率超過70%,那么這部分車險業務極有可能無法盈利。另外,即使實施交強險之前,在扣除足額的準備金和費用之后,如果車險能夠做到4%的盈利就已經非常不錯。
“車險從來都不是賺大錢的險種。”這位負責人稱。浮動費率:少收2.95億元保費數據還顯示,同樣先于全國引入了浮動費率機制的上海,出現了保費上浮保單占比大于下浮的情況。根據本報獲得數據,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通過上海市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累計出具有效保單444.48萬份。其中,因上年交通記錄良好且無理賠致使保費下浮的保單229.16萬份,占51.55%,因下浮少收保費4.61億元;因上年出現違法違章和保險理賠等,致使保費上浮的保單48.79萬份,占10.98%,因上浮多收保費1.66億元;費率不變的保單166.53萬份,占37.47%。上、下浮相抵共計少收保費2.95億元。這份數據認為:“這實際上是政府有關部門運用保險的機制每年拿出近1億元獎勵交通記錄良好且無理賠記錄的投保人。”不僅如此,該數據資料還稱:“費率浮動機制在配合公安部門加強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根據上海公安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200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和直接財產損失,四項數據均比上年呈現明顯下降趨勢,分別下降了65.96%、9.72%、21.71%和58.43%。2005年上海市出租車系統交通事故下降了28.4%,交通違法總數下降了21.3%。
經修訂完善的上海交強險費率浮動“雙掛鉤”辦法將于4月1日起正式實施。按照新版“雙掛鉤”辦法,車主如果連續三年沒有交通違法行為,同時連續三年沒有事故理賠(可享受30%的費率下浮),則最多可享受70%的費率下浮。
遵章守紀可享更多優惠按照新版“雙掛鉤”辦法,遵章守紀的駕駛員將能享受到更多的費率下浮優惠。相關負責人表示,按照新版“雙掛鉤”辦法,費率下浮比率將采取每年遞增方式。即由以往每年固定的下浮10%調整為第一年下浮10%、第二年下浮20%、第三年起下浮40%。
按照上述標準,如果車主連續三年沒有交通違法,同時連續三年沒有事故理賠(可享受30%的費率下浮),通過新版“雙掛鉤”辦法,該車主最多可享受70%的費率下浮。而因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費率上浮,其上限將由原來的70%下降到60%。
安全行駛費率下浮新辦法很明顯給遵紀守法、安全駕駛的車主提供了更優惠的費率,不過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雙掛鉤”也新增了一些與交通違法行為掛鉤的費率浮動因子。
在上海,“人傷黃牛”頻頻造假成為車險人傷賠付率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去年上海交強險賠付率為95%,今年上半年賠付率為94%,處于全行業虧損狀態,而埋單的或將是廣大投保車主。明打官司“暗吃兩頭”被“人傷黃牛”盯上的,大部分是外來務工人員。
初到上海,對交通環境不熟悉,發生車禍后很盼著有人來幫一把。從安徽農村來到上海的鄒廣強,在建筑工地上打散工。去年4月,他不幸遭遇一場交通事故,鎖骨骨折。出院后去辦理事故相關處理手續,在交警隊門口,兩個“熱心人”忽然和他搭訕,對他問長問短。鄒廣強遇見的正是“人傷黃牛”。對方對他拍起胸脯:“我們替你來打官司,保證能打贏。這個案子算下來大概賠2萬元,我們不會虧待你,給你15000元,余下的就是我們的酬勞。”后來又遞給他一份委托協議書,讓他在上面簽字。鄒廣強一想,自己連法庭什么樣都不知道,碰到這種事根本不知道怎么辦。既然他們一切都能搞定,就答應了,并簽了字。“代理人”先向他收取1800元的傷殘鑒定費用,后來又收了2500元的服務費。鄒廣強并不知道,“代理人”緊接著動了一番手腳,把他“變”成居住在虹口區、在上海某單位工作的職工,并以此向法院起訴索賠9.7萬元。如果起訴成功,超過15000元的這82000元,全部將落入“黃牛”的腰包。“代理人”再三關照他,不要去法院,到時候會有代理的律師替他去的。
目前如果法官不提出要求,傷者一般不需要出庭。今年6月案子開庭當天,在肇事車主的執著邀請下,鄒廣強來到了法院。開庭前,被告方的代理人跟他聊了起來,“人傷黃牛”的把戲這才穿幫。“法官看過了這份協議,讓我不要理會,今后直接來找法院。”法院最后調解,他獲得了4萬余元賠償。鄒廣強感慨地說:“我們農村人打工不容易,辛苦一年才存下1萬多元。連養傷的錢都要騙,真是太黑了。”揭秘“黃牛”造假手法目前,上海有30多家從事車險事故咨詢及訴訟代理的公司。有些是收取一定代理費用,給遭遇車禍又不知如何處理的人提供一定的幫助。其中,也有一些是慣于造假的“人傷黃牛”。
保險實際價值“縮水” “現行的費率浮動辦法僅僅根據投保人在過去一年的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費率上浮,這從精算學的角度看,浮動結果缺乏可信度,因為一個投保人在過去一年的經驗數據實在太少。”中國人民大學統計學院風險管理與精算學教授孟生旺指出,“另一方面,這種浮動會使得某些投保人的保費很不穩定,破壞了保險的實際價值。眾所周知,對于投保人而言,保險的價值在于通過支付確定的保險費而把不確定的潛在損失轉移給保險公司。如果投保人支付的保費波動過于劇烈,保險的實際價值就會受到損害。” 他告訴,鑒于國際經驗,在對投保人的費率進行調整時,最好使用其過去五年的損失經驗,這樣的浮動結果不僅具有較高的可信度,而且可以避免費率的劇烈波動。 “對于保監會此次新費率計算的出臺,我們還是很意外的,能夠把我們關注的問題在條例上做調整,我感到很高興。其實我們也是能夠理解國家的政策的,只要問題說清楚了,我們還是會積極履行義務,遵守有關規定的。”一位出租車司機很肯定地這樣介紹說。
對于大部分駕駛員來說,在交強險出臺的一年多來,太多負面消息讓他們對這個規定有過抵觸和不解,一年多來圍繞在交強險周圍的紛爭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眾多駕車族對于條例態度的風向標。新費率浮動方案的實施,給了這些駕車族一個明確的態度。畢竟,對于保監會和投保人,兩者本就沒有利益糾紛。 資料 “雙掛鉤”怎么掛? 根據現行辦法,交強險全國辦法保費最大上浮幅度30%,最大下浮幅度30%。上海新辦法中,保費最大上浮幅度100%,最大下浮幅度40%,其計算公式是:實際保費=基準保費×。 “按照上海市交強險辦法,駕駛人上一年度僅僅發生了一次責任事故,則其費率不浮動;如果駕駛人上一年度發生了兩次甚至更多的有責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費率;如果駕駛人還發生了有責任死亡事故,則要上浮30%的費率。”7月3日,上海大華汽車服務公司董事長吳桂明接受采訪時說。
7月2日,上海市保監局稱,對于上浮的計算,主要以有責任事故的次數作為計算因子,取消了原辦法中以賠款金額也作為計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責死亡事故。同時改變了原辦法中因子累加的辦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 “雖然駕駛人在發生了有責任死亡事故的同時,還發生了兩次以上的有責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費率,而不是40%。二是對于下浮的計算,依然與原辦法一樣。每一年沒有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就給予10%的無賠款優待,累計最高不超過30%。”上海保監局。 而關于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制度則是繼續沿用了上海現行的做法。一是對于上浮的計算,如果發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違法,費率上浮15%;如果發生了一次公安部門認定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主要有闖紅燈、酒后開車、無證駕駛、逆行、超速、超載、安全裝置不達標七類,就要按規定計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間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過70%。二是對于下浮的計算,上一年度未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費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上海交強險費率浮動仍將實行‘雙掛鉤’,而不是保監會提出的‘單掛鉤’方案。”7月2日,交強險實行浮動費率后第一個工作日,上海一位車險代理人如是介紹說。 上海交強險費率浮動為何堅持“雙掛鉤”?“雙掛鉤”是否真能給消費者帶來實惠?業內專家提出自己觀點,上海作為試點城市實行交強險費率浮動繼續“雙掛鉤”無可厚非,“但從交強險費率厘定標準而言,顯然是不合理的”。 搞特殊合規?
昨日,記者從上海保監局獲悉,上海交強險費率浮動繼續采取“雙掛鉤”制度。具體辦法是: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按保監會公布的全國統一標準執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繼續沿用上海現行辦法。 保險專家指出,交強險費率的厘定與交通事故發生概率、交通事故賠償金額有關,但與交通違法行為無關。上海保監局堅持將交通違法行為與交強險浮動費率掛鉤“顯然不符合交強險費率厘定標準”。 按照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國務院規定,今年7月1日起全國將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駕駛人的安全行駛記錄、違章記錄“雙掛鉤”的費率浮動制度。 但由于現實條件限制,中國保監會與公安部經廣泛征求意見后,決定在全國范圍內只實行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單掛鉤”浮動機制,暫不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 上海堅持實行交強險費率浮動“雙掛鉤”制度,顯然有“搞特殊”之嫌。 對此,上海保監局解釋道,保監會和公安部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各自的條件和情況因地制宜,實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雙掛鉤”制度,“上海保監局‘雙掛鉤’制度符合政策的。” 同時,上海保監局有關人士稱,上海有條件、有基礎實行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雙掛鉤”的制度,并有利于降低交通死亡事故,促進“排堵保暢”,“更重要的是,‘雙掛鉤’可以實現讓利廣大投保人”。從上海推行機動車保險費率浮動的3年實踐看,約有44%的投保人兩年以上沒有發生交通違法行為,有40%的投保人3年以上沒有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假如我們在執行國家交強險費率浮動制度時,不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掛鉤,就會有相當多的投保人不能繼續享受費率下浮帶來的實惠。” 讓利投保人?
上海保險同業公會日前發布的一份調查報告引人關注。該報告指出,2004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政府有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每年拿出近1億元獎勵交通記錄良好且無理賠記錄的投保人。 同時,上海保監局昨日公布了“雙掛鉤”制度保費計算公式并強調,與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制度不僅不會增加投保人負擔,而且會帶給投保人更多的實惠。其原因在于:新辦法上浮幅度小于現行辦法上浮幅度,新辦法下浮幅度大于現行辦法下浮幅度,也大于全國辦法的下浮幅度。 另據測算,新辦法實行后,保險公司比現行辦法每年還要少收保費約5000萬元。 對于“雙掛鉤”讓利說,一位保險業資深人士表示,投保人能獲得多少實惠,交通狀況能有多大改善,需要時間檢驗和進一步調查。但在他看來,交通違章現象在各地都十分普遍,上海保監會公布的三年實踐統計顯示,56%和60%的投保人在第二年和第三年發生交通違章。“大部分車主的費率都會有不同程度的上浮”。 也有保險專家指出,上海交強險費率浮動“雙掛鉤”制度在全國進行先行先試,“不應該太過苛刻”,該專家稱,如果“雙掛鉤”能夠得到大部分投保人的認可,并真正給投保人帶來實惠,“即使在費率厘定上不符合保險精算規律,也是可以被接受的”。
為全面貫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上海保監局與上海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強險費率浮動實施意見,7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國家實行的《暫行辦法》,交強險費率將與交通事故掛鉤,同時,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和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掛鉤。為此,按照國家《暫行辦法》的精神,并結合上海實際,上海交強險費率浮動繼續實行“雙掛鉤”制度,具體辦法是: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按保監會公布的全國統一標準執行;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繼續沿用上海現行辦法。
2004年4月1日起,上海率先探索實行的三責險以及后來的交強險費率與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行為“雙掛鉤”制度。這三年中,通過上海市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共出具444.48萬份有效保單,因上年交通記錄良好且無理賠、保費下浮的保單占51.55%;費率不變的保單占37.47%;因上年出現違法違章和保險理賠、保費上浮的保單占10.98%.上下浮動相抵,上海保險業共計少收保費2.95億元,這實際上等于保險業每年拿出近1億元獎勵交通記錄良好且無理賠記錄的投保人。
日前,從上海保監局了解到,在上海實行2年多的交強險“獎優罰劣”浮動標準,將從7月1日起正式接軌全國版新標準。 由于較早在國內建立了機動車輛聯合信息平臺,去年7月1日,上海在全國范圍內率先實行“獎優罰劣”的費率浮動制度,即交強險費率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掛鉤。
中國保監會6月15日在網站上正式公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浮動暫行辦法(草案)》。全國版新標準包括“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2大類共14個費率浮動因素。從保監會公布的草案來看,全國版新標準和上海版在計算公式上差別不大,但是由于浮動下限的不同,最終保費差別較大。如:全國版標準中,闖紅燈一次或逆向行駛一次,保費各上浮10%,此類上浮可累計但不超過30%。而上海版標準中,若有上述行為,保費則上浮20%,但最高限額為70%。
業內專家指出,總體來說,全國版下浮的比例更大,因此接軌之后上海市民享受保費打折的可能性較大。由于各地建立車險信息平臺的時間表不一致,此次交強險費率浮動對各個城市的影響程度不一。今年7月1日,交強險費率浮動方案可能在某些城市暫難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