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原則指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其從保險人處所能獲得的賠償只能以其實際損失為限。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
意義
1、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損失補償原則中關于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風的發生。
內容
損失補償原則具體內容有:
(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限度
保險人在運用補償原則時,應掌握幾個限度:經濟補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此外,補償原則還有分攤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委付原則等派生原則。
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采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委付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成立,其條件是:
1、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因為委付包含著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義務雙重內容,所以必須在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2、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險人要求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如推定全損的一艘船舶、一批貨物,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申請委付,對另一部分不適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險單上載有若干種保險標的,其中之一產生委付原因時,則該種保險標的適用委付。
3、委付必須經保險人承諾才有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險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的委付申請。
5、被保險人必須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并且不得附加條件。
損失補償原則指當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遭受損失時,其從保險人處所能獲得的賠償只能以其實際損失為限。損失補償原則主要適用于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基本含義包含兩層:一是只有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毀損致使被保險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才承擔損失補償的責任,否則,即使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了保險事故,但被保險人沒有遭受損失,就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這是損失補償原則質的規定。二是被保險人可獲得的補償量僅以其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而不能使被保險人獲得多于或少于損失的補償,尤其是不能讓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量的限定。
意義
1、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
堅持損失補償原則能真正發揮保險的損失補償功能,同時也維護了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對被保險人而言,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能得到保險公司及時的補償,生產生活能及時得到恢復;對保險公司而言,其權益也通過損失補償的限額得到了保護。
2、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
損失補償原則中關于有損失則賠償、無損失無賠償的規定,還有被保險人所獲得的補償總額不能超過其損失總額的規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賠償得到額外利益,從而防止被保險人故意購買高額保險,以獲得賠款為目的而故意制造事故。因此,堅持損失補償原則避免了通過保險來謀利的現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風的發生。
內容
損失補償原則具體內容有:
(1)保險賠償金額應當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協商一致。所謂公平合理,充分補償,就是說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的具體賠償數額應當有利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雙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補償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賠償數額超過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獲取額外收益而損害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至于協商一致,則是說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作為保險賠償的最高限額,應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協商確定。而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也須雙方協商一致才予適用。
(2)保險金額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一般不允許超值保險。
(3)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的保險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險的發生。
(4)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險合同予以限制。
限度
保險人在運用補償原則時,應掌握幾個限度:經濟補償應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此外,補償原則還有分攤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委付原則等派生原則。
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采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后,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委付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能成立,其條件是:
1、委付必須以保險標的推定全損為條件。因為委付包含著全額賠償和轉移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義務雙重內容,所以必須在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才能適用。
2、委付必須就保險標的的全部提出要求。被保險人要求委付必須是針對推定全損的保險標的全部,如推定全損的一艘船舶、一批貨物,不得僅就保險標的的一部分申請委付,對另一部分不適用委付。如果同一保險單上載有若干種保險標的,其中之一產生委付原因時,則該種保險標的適用委付。
3、委付必須經保險人承諾才有效。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委付一經保險人接受,不得撤回。
4、被保險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的委付申請。
5、被保險人必須將保險標的的一切權利轉移給保險人,并且不得附加條件。
經濟補償是意外保險的基本職能,也是意外保險產生和發展的最初目的和最終目標。因而損失補償原則也是意外保險的重要原則。但需要說明的是,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于具有補償性的意外保險合同,如財產意外保險和人身意外保險中的醫療費意外保險,而對于給付性的人身意外保險則不適用。
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意外保險合同生效后,如果意外保險標的發生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意外保險人有權按照意外保險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而充分的意外保險賠償;意外保險賠償是為了彌補被意外保險人由于意外保險事故的發生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被意外保險人也不能因意外保險賠償而獲得額外利益。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意外保險處理賠案時的一項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意外保險的宗旨。由此在理解損失補償原則時必須從兩個方面把握該原則的內涵:一是有損失才有賠償,即損失補償是以被意外保險人發生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為前提條件的; 二是損失多少最多賠償多少,意外保險賠償的目的只是彌補被意外保險人由于意外保險標的遭受損失而失去的經濟利益,盡力使被意外保險人的經濟狀況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因而不能使被意外保險人從意外保險中獲得額外利益,以防止被意外保險人利用意外保險從中牟利,進而維護意外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保持意外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1.以實際損失為限
被保險人的財產遭受損失后,保險賠償應以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限。在實際賠付中,由于財產的價值經常發生變動,所以在處理賠案時,應按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或市價為準。因為財產的價值是通過該項財產的市價來表現的。具體而言,首先,要確定該項財產的市價,然后在此基礎上衡量實際損失量,實際損失量不應超過該項財產損失時的市價。例如,某臺攝像機投保時的市價為ll萬元,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市價跌至8萬元,保險人只應賠償8萬元,盡管保險金額為11萬元。因為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為8萬元而非11萬元。
2.以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賠償金額只應低于或等于保險金額而不應高于保險金額。在上例中,如果攝像機被盜時市價漲至18萬元,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雖然為18萬元,但保險人只能按保險金額11萬元賠償。
3.以保險利益為限
保險人的賠償以被保險人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被保險人在索賠時,對遭受損失的財產:要具有保險利益,索賠金額以其對該項財產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限。如果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已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則不予以賠償。上述的“以實際損失與保險金額為限”,都是基于這一條件。例如,在抵押貸款的財產保險合同中,銀行以受押人名義對抵押品房屋投保,如果銀行的貸款為8萬元,房屋價值為1l萬元,保險金額為11萬元,保險人只能賠償被保險人銀行8萬元,因受押人銀行對該房屋的保險利益只有8萬元,而不是11萬元。
4.損失補償原則是建立在足額保險的基礎上,而在保險實踐中存在著不足額保險的問題,也就是悅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根據《保險法諍規定,“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5.保險人為加強被保險人的責任心,有時在合同中規定一定的免賠額,在此種情況下,免賠部分,被保險人得不到補償。
損失補償原則雖然是保險的一項基本原則,但在保險實務中有一些例外情況。 (一)定值保險 所謂定值保險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以此確定為保險金額。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不論保險標的損失當時的市價如何,全部損失一律按保險金額賠付,部分損失則按該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比例賠付。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保險賠款超過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的情況,因此,定值保險是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二)重置成本保險 所謂重置成本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重置或重建保險標的所需費用或成本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一般財產保險是按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投保,發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賠付,使受損的財產恢復到原來的狀態,由此恢復被保險人失去的經濟利益。但是,由于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有些財產(如建筑物或機器設備)即使按實際價值足額投保,當財產受損后,保險賠款也不足以進行重置或重建。為了滿足被保險人對受損的財產進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險人允許投保人按超過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重置或重建價值投保,發生損失時,按重置費用或成本賠付。這樣就可能出現保險賠款超過實際損失金額的情況,所以,重置成本保險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 (三)施救費用的賠償 保險合同通常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積極搶救保險標的,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被保險人搶救保險標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例如我國《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這樣保險人實際上承擔了兩個保險金額的補償責任,顯然擴展了損失補償的范圍與度,這也是損失補償原則的例外。這主要是為了鼓勵被保險人積極搶救保險標的,減少社會財富的損失。
這是損失補償原則的又一個派生原則,它的特點是被保險人所能得到的賠償金,由各保險人采用適當的辦法進行損失分攤,因此它適用于重復保險。
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對同一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構成重復保險,其保險金額的總和往往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發生事故時,按照補償原則,不能由幾個保險人同時賠償實際保險金額,只能由這幾個保險人根據不同比例分攤此金額,以免造成重復賠款。
無論采用什么原則進行損害補償,被保險人獲得的賠償總額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受保險人的多少影響。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不能獲得超過實際損失以外的不當利益。
1)損失分攤的條件。損失分攤的條件必須是同樣的保險利益、同一保險標的、相同的風險及同一保險期間。
2)損失分攤的方式。保險人之間的賠款分攤方式有比例責任制、責任限額制、超額賠償制和優先賠償制等。
①比例責任制是當損失發生時,如果保險合同均屬有效,按照各保險合同中承保的保險金額占總保險金額的比例分攤損失,但其賠償總額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汽車保險的綜合責任險一般采用這一方式分攤。
②責任限額制是指在假定無其他保險合同的情形下,就單個保險合同計算其補償責任,再按照各保險合同的獨立責任的比例分攤損失金額的分攤方法。這種方法在汽車保險理賠中很少使用。
③超額賠償制是指當沒有其他保險合同可以理賠,或者其他保險合同賠償不足時,本保險合同予以賠償的方法。在理賠時,投保人應該先向其他保險人索賠,本保險合同僅對超額部分予以賠償。目前當汽車第三者責任險與社會保險發生重疊時采用此方式分攤。
④優先賠償制是以多個保險合同的生效先后作為保險賠償的順序,后生效的保險單賠償先生效的保險單保險金額以外的部分。因這種分攤方式不符合公平原則,所以目前很少使用。
1)以實際損失為限。在補償性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保險賠償以被保險人所遭受韻實際損失為限,全部損失全部賠償,部分損失部分賠償。例如,一臺機床投保時按其市價確定保險金額為5萬,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市場價為2萬元,保險人只應賠償2萬元,盡管保險金額為5萬元,因為2萬元的賠償足以使被保障人恢復到受損以前的水平。
2)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賠償金額只應低于或等于保險金額而不應高于保險金額。因為保險金額是以保險人已收取的保費為條件確定的保險最高責任限額,超過這個限額,將使保險人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即使發生通貨膨脹,仍以保險金額為限。例如某一房屋投保時按其市場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為20萬元,發乍保險事故全損,全損時的市場價為25萬元,保險人的賠償金額應為20萬元,因為保險金額為20萬元。
3)以保險利益為限。保險人的賠償以被保險人所具有的保險利益為前提條件和最高限額,被保險人所得的賠償以其對受損標的的保險利益為最高限額。財產保險中,如果保險標的受損時財產權益已全部轉讓,則被保險人無權索賠;如果受損時保險財產已轉讓,則被保險人對已轉讓的財產損失無索賠權。如果以房屋抵押向銀行貸款,銀行對抵押房屋的保險利益額度為貸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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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損失補償原則的含義。損失補償原則(PrincipleofIndemnity)是指保險合同生效后,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受益。該原則包括兩層含義:
1)補償以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的發生為前提,即有損失發生就有補償,無損失則無補償。
2)補償以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限,即以被保險人恢復到受損失前的經濟狀態為限。保障合同通常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積極搶救保險標的,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被保險人搶救保險標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理賠的重要原則,堅持這一原則的意義在于:維護保險雙方的正當權益;防止被保險人通過賠償而得到額外利益,可以避免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以及誘發道德風險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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