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我縣召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會議,正式啟動該項工作。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向應才出席會議并講話。
向應才指出,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是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全縣長治久安。
向應才要求,各部門要切實履職,主動服務。縣國土局負責審核土地征用的合法性、被征地農民被征地面積;縣農經局負責征地時農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積界定、核實工作,確認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積;縣高路辦、鐵路辦負責對高速公路、鐵路建設涉及的被征地農民審核把關;縣財政局負責管理、劃轉相關財政專戶資金;縣人社局負責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對參保對象所需資料的審核;縣公安局負責確認被征地農民的戶籍和被征地時的年齡;縣地稅局負責做好保費征繳工作。
向應才強調,要加強宣傳引導,嚴格政策界線,明確工作程序,帶著對被征地農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把好事辦好。
省政府印發《辦法》要求各市州嚴格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完全失地農民轉城鎮戶口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訊(首席記者梁峽林)省政府近日印發《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明確規定,重大項目建設中,項目所在地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不落實的,將嚴肅究責市縣兩級政府主要負責人。
《辦法》明確,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其中征收土地面積80%(不含80%)以上的視為完全失地農民(情況特殊的市州可以按照最低人均占有土地量確定),剩余土地交回村集體,轉為城鎮戶口,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征收土地面積20% 80%的,視為部分失地農民,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征收土地面積20%以下的暫不納入,本辦法實施后再次征收土地的,可累計計算后執行。征收土地面積80%以上,剩余土地能夠保障基本生活的,可自愿選擇參加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包括完全失地和部分失地)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政府承擔部分以土地出讓方式征用的各類用地,必須保證養老保險費用足額落實后,才能征用土地,可以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解決。完全失地農民,繳費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部分失地農民,繳費標準以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要在本村(社區)范圍內張榜公示7天。
日前,湖北省政府發布《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就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機制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作出明確規定。
湖北省建立了養老保險補償機制,在全省統一補償標準。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被征地農民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準,按不低于被征地時所在市、州上年度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倍確定。對被征地時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的人員,按照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標準給予全額補償;對被征地時59至16周歲的人員,年齡每降低1歲,補償標準按全額補償的1%遞減。
為確保先保后證,湖北省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省內凡項目征地,必須先將養老保險金賠償到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列入征地成本,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中優先足額安排,不得減免。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資金不落實的征地項目,征地審批機關不予批準征地。
《指導意見》實施后新產生的被征地農民,將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縣級以上政府給予的一次性養老保險補償全部劃入其個人賬戶。被征地農民可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政府將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和督辦檢查,建立責任追究制。
《南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一年多來,我市245萬被征地農民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了被征地農民“老有所養”。
13日,記者獲悉,我市又制定了《南昌市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補充完善辦法》(以下簡稱《補充完善辦法》)。
《補充完善辦法》在被征地農民個人權益內容上與《辦法》保持了政策連續性,更在保障辦法和基金管理內容有所增減,實施“先保后征”,征地前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到位。?
避免基金風險補貼計入個人賬戶?據了解,2014年4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意見》(贛府廳發[2014]12號)(以下簡稱《意見》)?!兑庖姟芬幎ā霸诒疽庖妼嵤┣耙殉雠_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地方,要按本意見規定對原有辦法進行修改和完善”。
由于《辦法》在2013年6月17日頒布,為此我市特別制定《補充完善辦法》。?記者了解到,新制定的《補充完善辦法》改變了《辦法》中規定的政府一次性繳費補貼實行單獨建帳的辦法,這樣即符合《意見》的要求,又保證了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還避免了單獨建帳可能造成的基金風險?!笔腥松缇窒嚓P人士介紹說。《補充完善辦法》規定,“被征地農民以戶為單位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由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建立健全個人賬戶,并將繳費補貼計入其個人賬戶?!?br />?城鄉居民和城鎮職工兩險種合理銜接?據了解,在《補充完善辦法》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兩種保險得到合理銜接?!堆a充完善辦法》指出,被征地農民參保前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按《辦法》規定選擇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參保前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也可按《辦法》規定選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以上二種情況均按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處理。?補充完善辦法實施后,縣區(開發區、新區)在組織用地報批時,縣、區(開發區、新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根據征地規模、保障人數和補貼標準等因素,測算出政府應給予被征地農民一次性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并擬定繳費補貼實施方案,縣、區(開發區新區)公安、國土、農業部門應積極支持測算工作。
“從2008年開始,人社部門負責審核征地材料中對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部分,但以前沒有明確測算政府繳費補貼由哪個部門負責,大多數縣區都是由土地部門測算的,存在數據不準的問題?!?br />據相關專家介紹,《補充完善辦法》規定由縣、區(開發區新區)城鄉居保業務經辦機構負責測算政府繳費補貼,并擬定繳費補貼實施方案,主要因為社保信息系統具備測算功能,可以快捷準確地測算出數據。?2月底前制定出臺縣級版相關辦法?《補充完善辦法》指出,建設用地單位預先將一次性繳費補貼資金存入縣、區(開發區、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保管資金賬戶;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相關人士介紹說:“《意見》只規定由人社部門設立資金預繳帳戶,而沒有規定由哪一級人社部門設立,《補充完善辦法》》規定由縣區(開發區、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代保管資金帳戶,是將《意見》規定落到實處?!?br />?《補充完善辦法》指出,縣、區(開發區、新區)在呈報征地報批材料時,在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預存到位后,及時將繳費補貼實施方案、預存資金入戶憑證等材料按規定程序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時,確保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3個月內,將繳費補貼資金按規定足額劃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霸摋l款重點是強調征地材料中必須包含‘預存資金入戶憑證’,這是落實國務院關于‘先保后征’的有力措施,北京、天津、上海等地早已實施了此項規定,通俗說就是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市人社局相關人士介紹說。
?此外,我市要求,沒有出臺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相關縣要根據《辦法》及《補充完善辦法》于2015年2月底前制定出臺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實施辦法,并在實施前報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5月13日電《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日前正式實施,這意味著該省被征地的10萬農民失去土地后的養老問題將有法可依。記者從甘肅省政府有關部門獲悉,今年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都將參加養老保險,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將由個人和政府按4∶6的比例共同承擔。《辦法》規定,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占現有承包地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征收土地20%以下的農民基本生活影響較小暫不納入,如以后再次征地,可累計計算后按本辦法執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實行兩種制度模式,并以征收土地20%至80%和80%以上的相對數進行區分。
其中,部分失地農民采取一次性積累方式,實行“完全個人賬戶”模式,可與今后新型社會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能轉移,可持續,而完全失地的農民將直接轉為城鎮戶口,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統賬結合”的制度模式。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足額繳納的辦法。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完全失地農民的最低繳費標準,是以各市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主要是考慮了這一特殊群體的個人繳費能力和政府補助水平,低標準起步,先納入制度體系,然后逐步規范。而部分失地農民的最低繳費標準,以所在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每10%劃分一個繳費檔次,從3至8倍確定繳費總額,確保征收一半左右土地人員的養老金水平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全失地農民按規定標準繳費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人員,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參保繳費時未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本人可自愿選擇繼續按照城鎮靈活就業人員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續繳,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部分失地農民按規定標準繳費后,男女統一年滿60周歲時,按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養老保險待遇。60周歲以下人員,個人賬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所繳資金存入財政專戶。已開展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可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繼續參保繳費,個人賬戶連續記錄,到達待遇享受年齡時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金。
據了解,完全失地農民基本養老金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加基礎養老金。而部分失地農民每個月的基本養老補貼是以繳費總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的。今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后,還可再享受一塊基礎性養老金補貼,即根據國家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指導意見的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月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補助55元,能起到基本生活保障的作用。此外,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后,在領取待遇前死亡,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存儲額或余額中的個人實際繳費部分,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憑有效證件,一次性領取。無法定繼承人或無指定受益人的,個人賬戶中的存儲額或余額并入統籌基金或調劑金。
“沒想到政府會為我們失地農民購買社會養老保險?!?1日,天門經濟開發區友誼社區70歲的唐香寶老人從天門市長張愛國手中接過養老保險證時感激不已。同日領取養老保險證的有650位被征地農民。
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部分農民耕種的土地被征用。為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天門出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在天門經濟開發區和仙北工業園區試點。
該市規定,從2004年起,被政府依法征地、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村組,年滿16周歲以上的農民可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保險金個人繳納45%,政府和集體補助55%。已達到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一次性繳納個人應繳納的保險金后,按月領取養老金。
該市首批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651名被征地農民,已有363人達到退休年齡,領到養老金。與此同時,該市還制定相關政策,在職業技能培訓、擇業、就業、創業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對被征地農民給予扶持和幫助,做到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勞有所得。
日前,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全區即將實施《關于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意見》,該《意見》有望統籌解決寧夏近22.3萬被征地農民及未來新增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今年6月,作為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試點,永寧縣就開始啟動實施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繳費工作?!拔医涣巳f五千塊錢,每個月可領到七百多塊呢,俺們這些失地農民這后半輩子可有保障了!”永寧縣楊和鎮惠豐村村民吳敬介紹說。據悉,此次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在全區推行后,川區縣(市、區)力爭8月底前全面開展,山區縣(市、區)12月底前提交實施方案報自治區審批。
據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副廳長馬軍生介紹,《意見》規定,2012年1月1日以來經依法批準征地,具有寧夏戶籍并且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人均耕地川區在0.5畝以下、山區在0.8畝以下,沒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16周歲以上農業人口(不含在校學生),可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自由選擇參加,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喪葬撫恤待遇、采暖費等待遇與企業退休人員一致。其中,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按照青年、中年、老年3個年齡段,參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標準,費用按照政府和被征地農民分擔的方式,一次性分別繳納5年、10年、15年養老保險費。被征地農民無論選擇參加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府補貼標準都是12%。繳費和待遇水平,以2012年度寧夏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48961元的60%為基數,按20%費率繳費測算。其中,政府承擔12%,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8%。
為了進一步做好今年呼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核定征繳工作,日前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關于2011年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的通知》,明確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繳費標準。
據了解,對已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今年續保繳費可有兩種選擇,按照3140元的60%,即1884.00元為基數,按20%的費率征繳,全年繳費額為4521.60元;按照3140元的70%,即2198元為基數,按20%的費率征繳,全年繳費額為5275.20元。
今年新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人員,一次性繳費標準按照《關于調整2006年度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執行。具體繳費標準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以上,繳費33000元;男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女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繳費42965元;男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繳費38513元;男、女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繳費31835元;男、女滿16周歲不滿30周歲,繳費202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