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計發辦法和標準是什么,請看下面的介紹。
戶籍不在參保地、因工受傷的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申請,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與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因工受傷的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計發辦法如下:
(一)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以工傷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為基數計發20年,已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計發標準:一級20個月,二級18個月,三級16個月,四級14個月。
(三)需配置輔助器具的,以初次配置輔助器具規定的最高限額標準和使用年限,計發20年。
(四)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戶籍不在參保地的,其供養親屬可以與參保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一次性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發辦法為:遺屬為子女的,以18周歲作為失去供養條件,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到18周歲;遺屬為配偶或父母的,以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20年,已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應扣除已領取的月份,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周歲減發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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