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一艘雷蘭得船運公司的船舶在前往哈佛港的途中被一艘敵艦魚雷擊中。為了避免災難,船被拖到平靜的法國港口勒阿弗爾,在那之后港口當局擔心受傷的船會沉在碼頭的泊位上,命令它開往外港。結果船被移離了港口,由于港區外海面缺乏防護設施,船在波浪沖擊下沉入海底。
根據被保險船舶保險合同,雷蘭得船運公司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但收到了保險公司的拒絕通知。原因是被敵軍艦魚雷擊沉是造成被保險船沉沒的近因,根據船舶保險合同的規定屬于免責。雷蘭得船運公司則提出,導致船舶沉沒的近因應當是海浪沖擊,屬于保險責任的范圍,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于是,雷蘭得船運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導致船舶沉沒的近因是被魚雷擊中而非海浪沖擊。顯然,導致本案船舶沉沒的原因包括魚雷擊中和海浪沖擊。從時間上看,距離船舶沉沒最近的原因是海浪沖擊。但是,對船舶沉沒起決定作用的是魚雷擊中船舶,船舶被魚雷擊中后始終沒有脫離危險境地,而海浪沖擊是促使船舶沉沒的一個條件。本案所涉及的船舶保險合同約定敵對行為屬于責任免除,所以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近因原則是確認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的主要依據。近因原則的適用,可以使保險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從復雜多變的保險事實中,按照法定標準排除各種非決定性因素(事實原因),尋求一條公平合理、確定無誤的法律原因(近因)作為認定依據,既防止無限制地擴大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又可以避免保險人任意推卸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
保險標的的損失原因限于一個原因,即近因的,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取決于損失原因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否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如果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應將主導和決定性的原因確定為近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