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意外”發生在我們的生活中時,一些意外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在我們的家庭中,嚴重者會給我們的生活帶來意想不到的壓力和打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意外傷害保險的一種,也是人人保險較多的一種保險類型。指在保險期間內,由于被保險人因事故死亡或者殘疾,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
為了更好地幫助大家了解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小編為您列舉了一個案例,通過案例來看看人身意外險的具體內容,本案基本情況如下: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同時追加了工傷醫療保險。一天,李某因支氣管發炎,去醫院求治,醫院按照醫療規程操作,先為被保險人進行青霉素皮試,結果呈陰性。然后按醫生規定的藥物劑量為其注射青霉素。治療兩天后,被保險人發生過敏反應,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醫治無效死亡。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是:遲發性青霉素過敏。李某的受益人持醫院證明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
保險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請后,內部產生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被保險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療過程中死亡的,不屬于“意外傷害”的范疇。另一種意見是,盡管被保險人是在治療疾病過程中死亡的,但由于遲發性的青霉素過敏對于醫院和被保險人來說均屬突然的意外事件,所以保險人應按照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合同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那么對于這一案例,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呢?首先,就“意外傷害”的定義而言,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遭受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該事件對于被保險人來說,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險人去醫院接受治療的目的,是醫治支氣管的炎癥,沒有料到會因青霉素過敏反應導致身亡,顯然被保險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被保險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
通過以上案例的介紹,您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有基本了解嗎?通過對以上事故保險案例的分析,我們知道事故的構成必須具備外部性、突發性和非故意性條件。符合上述條件后,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