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機關在本國或外國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注、蓋印,以表示允許其出入本國國境或者經過國境的手續,也可以說是頒發給他們的一項簽注式的證明。概括的說,簽證是一個國家的出入境管理機構(例如移民局或其駐外使領館),對外國公民表示批準入境所簽發的一種文件。
除簽證上特別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個申根國簽發的申根簽證可以在申根區域內自由地流動。簽證的最長停留期為90天。根據申根規定,簽證應由申請者向申根區主要目的國的使館或領事館申請,如果將前往眾多申根國,且在每個國家停留時間均等,應向第一入境國的使館/領事館申請簽證。
申根國家共有26個:德國、比利時、荷蘭、法國、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希臘、奧地利、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冰島、愛沙尼亞、匈牙利、立陶宛、拉脫維亞、馬耳他、波蘭、斯洛文尼亞、斯洛伐克、捷克、瑞士、列支敦士登。
出國簽證保險是專門針對到申根國家旅游出行的人士設計的簽證保險產品,保障內容主要涉及境外旅游意外傷害、境外旅游意外醫療、境外旅游緊急救援等方面。
與旅游者的想象不同的是,境外旅游保險涵蓋范圍已經不是單純的意外傷害,還包括了醫藥補償、旅行者隨身財產、個人錢財、旅程延誤、旅游證件遺失、行李延誤等。
作為簽發歐洲申根簽證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請人都必須辦理旅游醫療保險。旅游醫療保險必須具備以下幾點:
旅游醫療保險(個人或團隊醫療保險)由申請人在本國,如果本國不可能,可在任何一個國家或由東道主在目的國辦理。
旅游醫療保險須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國的費用及急救和緊急住院費用。
含損失賠償至少30000歐元,須有向保險公司,例如其在歐盟成員國,瑞士或者列支敦士登的業務點追索賠償的可能性。
旅游醫療保險須對整個申根區和旅游逗留期有效。也就是說購買保險時出行日期以及回國日期兩天都應涵蓋在個別情況下,如對明顯容易生病者必須根據要求投保的數額提出更高的理賠要求。在出行的目的是為了看病治療的情況下,須單獨證明誰承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