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工作中受傷導致殘疾、死亡或者失蹤的,家屬或本人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條件是什么?工傷保險待遇審理程序有哪些?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程序如何?許多人并未搞清楚這三個問題。想要了解更多關于廣東省工傷保險申領條件、審理程序都有哪些流程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一、申領省直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
1、職工所在單位,應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者按職業病防治法規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30日后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由單位負擔。
2、職工因工死亡,應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作出工傷認定后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因工受傷應在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后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3、職工工傷后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必須安裝各類輔助器具的,須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康復機構提出意見,經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申請相關待遇。
4、領取長期待遇人員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領取資格的證明,符合條件的繼續發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條件的停發待遇。
5、申請醫院直接結算醫療費用的,應提供廣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的工傷職工繼續治療的相關證明。
二、省直工傷保險待遇審理程序
(一)前臺受理工作人員接到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將當場對申請人的資格和申請材料的完整性進行檢查。對已參加省直工傷保險,且申請材料完整的,應當場受理,發給《受理回執》。
(二)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傷時該人員未參加省直工傷保險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傷時單位未繳交工傷保險費的;
3、未取得《工傷認定決定書》及《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醫療終結期后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未取得批準證明的;
4、未經勞動能力鑒定部門確認,擅自安裝、配置、維修、更換輔助器具的;
5、申請資料不完整的。
(三)醫療保險部在收到前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材料后,應在6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并核定其各項待遇。如果發現前臺受理的資料不完整或不真實的應及時退回前臺通知補正資料,待資料補充完整真實后再重新啟動工傷待遇審理程序。
(四)單位經辦人持《受理回執》在約定的時間在我局網上打印《省直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
(五)單位或申請人如果對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問,應60日內向省社保局提出。確實有誤者,可申請重核。
三、省直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程序
(一)領取《省直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的當月,省社保局將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撥到單位,單位負責按規定發放。
(二)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般每年調整一次。工傷待遇需要調整時,對符合條件的領取工傷長期待遇人員的待遇進行調整,用人單位網上打印《省直工傷長期待遇調整通知單》,通過單位發給享受待遇人員。
(三)領取長期待遇人員,應當在每年6月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領取傷殘津貼者可由用人單位出具),才能繼續領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將從下一個月起暫停發放有關待遇,待補報資料后確認符合繼續享受待遇的,予以補發。
(四)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單位應及時報告。逾期不報的,單位負責追回多領的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五)申請省直醫院直接結算醫療費用的住院伙補助費,按35元/天撥付工傷人員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代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