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時候保險的賠償事項都會產生一定的爭議,至于財產保險合同因為相對條例清楚些,但也避免不了合同在實行的過程中產生爭議。比如說投保人認為自己是沒有及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就很有可能理解為未及時理賠或者拒賠。那么財產保險合同的爭議應當如何解決呢?
那財產保險合同為什么會產生爭議呢?一方面和保險合同和業務的性質有關,另一方面和銷售過程的實際操作的情況有關。財產保險合同的的履行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很少會發生投保交清保險費后,第二天保險公司就支付保險金的情況。那么在較長的保險期限里,保險標的本身的情況、所在的環境等等因素會發生較大變化。而且財產保險合同是一種有償合同,合同雙方總是力圖為自己謀求較大利益,就容易產生糾紛。
在爭議的處理方式方面,比較常見的方式大致上分為這幾種情況:
1.書面約定的內容與口頭約定不致時,以書面內容為準;
2.當保險單中的內容與投保單或其他合同形式中的內容不一致時,應以保險單的內容為準;
3.特約條款的內容與基本條款不致時,應以特約條款為準;
4.當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不同方式記載且內容相抵觸時,批注優于原文、后用電腦打字補充的優于提前印刷的、手寫的優于打字的。
對于同一條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時候怎么辦呢?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當然,如果能夠盡量不出現爭議就更好了。為了避免爭議的出現,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面應該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保險人或者保險銷售人員應該充分、準確、完整的解釋好保險合同的內容。投保人也應該仔細閱讀保險條款,避免認知上的誤區。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雙方應該認真準確的判斷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客觀公正的評估損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合理的索賠,保險人這邊做到不惜賠、不濫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