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朋友都沒有聽說過重復保險,平時也不怎么會接觸的到。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一下重復保險的內容。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在同一保險時期分別向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實際上如上已經是重復保險),且(或)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各國的保險法對重復保險的定義不同)。
實際上這句只是定義了重復保險是否為超額保險,據此可以將重復保險分為“超額復保險”與“未超額復保險”)。根據定義可以看出重復保險有兩個特點:
其一,投保人與兩個以上的保險人訂立了保險合同;
其二,在投保人與不同的保險人分別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都是相同的。
這兩個特點也是構成重復保險的必要前提,不同時具備這兩個前提條件,就不是重復保險。
各保險人如何承擔保險責任,立法例舉例以下兩種:
比例分擔賠償
比例分擔賠償是指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為彌補其損失,需分別向各保險人求償,各保險人根據其保險金額所占的比例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這種立法例體現在法國保險契約法,其缺陷是增加了被保險人的求償成本,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連帶責任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時,各保險人連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可選擇其中的任一保險人或數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已賠償部分超過其應承擔的責任,可以向其他保險人追償。在連帶責任賠償立法例中,各保險人對外(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比例進行分擔)。
以上就是關于重復保險的相關內容,重復保險的界定、構成要件和重復保險人責任分配方式的選擇對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和實現保險人之間責任公平具有重要意義。希望上門的內容對大家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