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保險費應該由誰來繳納?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逾期未繳納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2、工傷保險費的費率如何確定?
根據用人單位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一類、二類、三類行業分別為0.7%、1.2%、1.9%,并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發生和工傷保險費支付等因素進行適當浮動。
3、職工在什么情況下應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職工在什么情況下視同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5、職工在什么情況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職工符合新《條例》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4)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其他情形。
6、用人單位如何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7、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怎么辦?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8、超出一年未申請工傷認定的怎么辦?
自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超過一年未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由此發生的待遇問題由受傷職工或其親屬、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9、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職工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書(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受傷害職工的有效身份證明;
(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
(4)用人單位事故調查報告書(個人申報的不必提供);
(5)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附身份證明復印件);
(6)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屬職業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
(7)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以上2、3、5(身份證明)、6、7項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復印件,經核實后留存復印件,原件退回。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留存。
10、什么是勞動能力鑒定?什么情況下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11、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按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要求參加勞動能力鑒定。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委托四市和嶗山、黃島、城陽區社會保險經辦部門代為受理鑒定申請。
12、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3、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14、工傷保險待遇包含哪些內容?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工傷醫療待遇;(2)輔助器具配置待遇;(3)停工留薪期待遇;(4)傷殘待遇;(5)工亡待遇。
15、工傷保險醫療待遇包含哪些內容?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內容:(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3)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所發生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6、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怎么處理?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17、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間工傷職工醫療費用是否停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18、工傷職工如何配置輔助器具?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19、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待遇是怎么規定的?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