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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五個方面的主要功能:
一是促進婦女公平就業。職業婦女因生育而停止工作,如果這期間的生活費用和生育醫療費用都由用人單位承擔,無疑加大了用人單位的成本,導致其排斥招用婦女。實行生育保險,將婦女生育負擔由用人單位責任轉化為全社會責任,既解除了女職工懷孕、生育等特殊時期的后顧之憂,更通過均衡用人單位之間的負擔,減輕用人單位招用婦女的成本,促進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對促進婦女就業具有積極影響;
二是保障女職工身體健康。生育保險政策,主要體現在向生育職工提供生育津貼、產假以及報銷醫療費用等方面,有效地保護女職工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的安全,降低婦女生育期間的風險,保障她們因生育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時的基本經濟收入和醫療保健,幫助生育女職工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并使嬰兒得到必要的照顧和哺育,從而體現國家和社會對婦女在這一特殊時期給予的支持和愛護;
三是提高婦女參與社會活動的積極性。職業婦女既要從事經濟活動,又要擔負生育子女的天職,為勞動力的再生產盡其所能,這往往是一對矛盾。婦女要從事社會生產和工作,就難免影響生兒育女;反之,婦女生兒育女也會影響從事社會生產活動,實行生育保險,是解決這個矛盾的重要制度安排。國家通過立法從制度上保障職業女性在生育子女時,不會因此而導致失業,并得到相應的補償,解除女職工的后顧之憂,提高了廣大婦女參與社會活動的積極性;
四是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質和勞動力再生產質量。生育保險待遇不僅僅是一般層面上的經濟補償,而是關系到兩代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關系到人口素質的提高。孕產婦和新生兒死亡的重要原因是一些低收入產婦沒有經濟能力到醫療機構進行產前身體檢查及有關身體指征的檢測,分娩時不到正規的醫療機構生產,出現大出血等危險情況時因搶救不及時而造成死亡。生育保險不僅是為了保證女職工健康,而是為了保護下一代,使其得到正常的孕育、出生和哺育,促進優生優育,從而提高人口質量和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