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更多關于辦理城鎮居民醫保主要注意事項的知識,請看下面的介紹。
1、大病醫保不再繳費最高可報銷40萬元
太原市城鎮居民醫保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下稱居民基本醫保)和城鎮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下稱居民大病醫保)。全市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員均應參加居民大病醫保。以往,居民基本醫保、居民大病醫保都要繳費。從今年起,居民大病醫保不再需要居民個人繳費。“參加居民基本醫保的人員,居民大病醫保不用繳費,直接享受報銷待遇。”太原市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居民醫保科副科長表示。同時,從起,太原市實施新的居民大病醫保報銷政策,居民大病醫保年報銷限額為40萬元。這意味著,太原市城鎮居民醫保年總報銷限額由40萬元提高到47萬元:居民基本醫保年報銷限額保持7萬元未變,居民大病保險年報銷限額由33萬元提高到40萬元。
居民大病醫保新政明確,參保居民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患病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經居民基本醫保按規定報銷后,累計超過居民大病醫保起付標準以上,最高報銷限額以內合規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由大病醫療保險按比例報銷。
居民大病醫保起付標準暫定為1萬元,最高報銷限額為40萬元,包括醫療年度內二次補償金額。醫療年度內首次享受大病醫療保險后,再次及多次住院的,居民大病醫保起付線為零。
起付標準以上至5萬元、5萬元以上至10萬元、10萬元以上至20萬元、20萬元以上至30萬元、30萬元以上的部分,分別由大病醫療保險資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給予報銷。同時還可以進行二次補償:住院醫療費用由居民大病醫保按規定報銷后,合規的個人自付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給予報銷。另外,參保人員因病確需轉往太原以外就醫的,居民大病醫保的報銷比例,在上述規定報銷標準基礎上降低5%。
2、流動人員重復參保并不能提高醫保待遇
針對流動人員參保的問題,太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明確,外地戶籍在太原市居住30日及以上者,為參加太原市城鎮居民醫保的“準入”條件。“在太原就業的人員以及他們的子女中,有的既參加太原的城鎮居民醫保,又參加老家的新農合。”針對具體操作中遇到的這種問題特別提醒,所有參保人員只能選擇其一,重復參保有害無益。“同時參加兩種醫保,并不能提高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也就是說,不可能出現兩種醫保都給報銷的情況,當然也就不能給參保人員帶來益處,相反,重復參保還讓參保人員交了兩份醫保費。”另外,因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交費均享受國家財政補助,重復參保將造成國家財政補助資金浪費。
已重復參保的人員,要想參加太原城鎮居民醫保怎么辦?無須注銷新農合“賬戶”,只要不進行度新農合參保繳費,并到戶口所在地開具未參加新農合的證明,就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保了。具體辦理參保手續時,到太原市的居住地,憑居住證和戶口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未參保證明,向所在社區或學校提出申請,參保繳費即可。
3、今年12月前出生的新生兒本年度參保
新生兒如何參保繳費?這要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