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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具體辦理程序如下:
一、用人單位為其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用人單位職工失業,可分為兩種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即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已到期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終止履行,單位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造成失業。
2、解除勞動合同。即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條件:
一是雙方協商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可以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⑴勞動者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⑵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⑷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⑸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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